第39课

今天继续学习“破人我之比喻”——第十品《观燃可燃品》,前面的科判大家一定要搞清楚。

现在正在讲“破火薪异体成立”,它分为两部分:“以太过而破”和“以未接触而破”。第一部分“以太过而破”分为“发太过”和“破离过之答复”,上节课已经讲完了“发太过”,下面开始讲“破离过之答复”。

寅二(破离过之答复):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

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如果你们说燃时(正在燃烧的木柴)叫做可燃则不合理,因为那时只有薪柴,哪里有什么燃与可燃呢?二者均不可得。

前面中观宗破了对方燃可燃异体而观待的说法。但对方仍然不肯承认,辩驳说:我们说的是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即火正在燃烧木柴时,火薪的异体关系可以成立。这时火是能燃,具有热的自性;木柴是所燃,具有可燃烧的自性。两者是一种互相观待的关系,并非像瓶子与氆氇那样是各自孤立、毫不观待的他体。

中观宗驳曰:虽然在名言中,可以把正燃的木柴称作所燃,火薪之间能燃所燃的观待关系也可以假立成立,但在胜义当中它们都不能成立,因为实相中没有一法不空。怎样推证呢?

“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如果你们承许正燃的时候存在所燃薪柴,那有什么物体来燃烧所燃呢?也就是说,正燃时能燃火是否成立呢?可以从木柴是否被火燃完的角度进行观察:

如果木柴已经燃完,无有任何本体,就像石女的儿子一样,能燃火就不能成立,因为已无与之观待的可燃物之故。

如果木柴尚未燃烧,那火对木柴的本体能起什么作用呢?起不到任何作用,因为,既然两者没有接触,就不可能有燃,由此所谓能燃火也不能成立。

我们一般会认为,正燃时火应该可以燃烧木柴,但实际上,所谓的正燃不能成立,因为在已燃未燃之外,没有任何一个刹那属于正燃,既然没有正燃,就没有所谓的能燃火来燃烧木柴。

这样详细观察之后,就会知道,如果像对方所认为的那样,正燃时火薪是自性成立又互相观待的他体,所谓的互相燃烧就不可能成立。

也可以用中观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之应成因,或者是非相同之应成因来破。比如,如果认为火薪是异体,可以互相燃烧,那瓶子和柱子、瓶子和木柴也可以互相燃烧了,因为它们之间的关系与火薪关系一模一样,都是他体之故,但这根本不合理。

麦彭仁波切的《中论释》是通过观察木柴是否舍弃自本体来进行推断:如果所谓的“正在燃烧”是指木柴舍弃了原有的实体而变成火,则除了火以外,没有其他的所燃木柴,但说火自己是自己的所燃显然不合理。如果“正在燃烧”是指木柴并未舍弃原有的实体,而是以实有异体的方式住于火中,那么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烧呢?这一推理方法也非常好,原因讲得很清楚。通过分析木柴是否舍弃原有的实体就会知道,虽然人们认为自己亲眼看见了火正在燃烧木柴,但实际上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总之,如果认为火薪本体上成立为异体,就不得不承认以上所说的过失。

丑二(以未接触而破)分二:一、发太过;二、破离过之答复。

寅一(发太过):

刚才对方认为,火正在燃烧木柴时,两者同时存在并且互相接触,但这不合理。如颂云: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

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

如果火与木柴为异体则无法接触,不接触则不能燃烧,不燃烧则不会有灭,火不灭则成了常住之法。

《显句论》里是以前前推后后的方式对此进行推断。比如,刚才讲了破异体的原因——离过之答复之后,如果有人对此仍有怀疑,尊者就从是否接触方面再观察,每处的解释都与前面的内容相关。以前印度论师的论著一般都没有科判,但前后都互相连接,有一定关联。

刚才对方认为,火薪可以以异体的方式同时存在。我们反问:如果两者同时存在,那彼此是否接触呢?对方回答:火薪肯定要接触,否则怎么燃烧呢?这时我们就驳斥说:同时存在的二法不可能接触,因而不可能燃烧。为什么呢?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如果火薪是异体,如同瓶子和柱子一样,则两者不可能接触(颂词中的“至”是古代的一种用法,意即接触);如果两者不接触,则不可能燃烧。

关于两个异体法不能接触的道理,《入行论·智慧品》在抉择受念住的时候阐述过,如颂云:“不入则无合,无合则不遇。无分而能遇,云何此有理?”意思是,根境之间表面看好像有接触,但实际上,它们中间只要有微尘就算还没有接触,没有接触就不能叫和合。即使中间没有微尘,但不论有分微尘还是无分微尘,根尘与境尘都无法互入,既然不能互入,就无法相合,无法相合就不算真实相遇

同样的道理,如果火薪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异体,那么二者的无分微尘就不可能互入。如果能互入,火薪就成了一体而非异体。如果不入,火薪之间就没有真实的接触。既然并未接触,火怎么可能燃烧薪柴呢?既然没有燃,火就不可能在木柴具足时燃烧,在木柴不具时灭尽,换言之,火从未以木柴为因缘产生过和毁灭过。

由此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火如果不燃烧则不会有灭,不灭则成了常住之法,会有这种过失。

总而言之,火薪如果互为异体,就如光明与黑暗一样不可能接触;如果不能接触,就如东方的火不能燃烧西方的木柴一样无法燃烧;如果无法燃烧,火就不会因木柴穷尽而熄灭;如果火不能熄灭,其自身就成为恒时燃烧、常住不灭的法了。然而,这与现量相违,在名言中应该承认火有生有灭,火永远不灭的观点根本不合理。谁会承认厨房等处的火永远不会熄灭、灭火器变得毫无用处呢?由此可见,承许火薪异体根本不合理。

事实上,能燃所燃等任何观待关系都是依靠六根而建立,全部都是假象。正如《三摩地王经》云:“眼耳鼻非量,舌身意亦非,若诸根是量,圣道复益谁?”真正以智慧观察时,胜义当中无论是火薪之间的关系,还是其他任何观待关系,没有一法不空,万法应全部抉择为空性。

◎ 通达空性可使我们远离歧途

我们通过观察火薪是否接触,可以抉择出两者的本体为空,以此类推,就可以认识到心等一切万法的本体皆为空性。如果通达了万法皆空的道理,我们的修行就不会出现任何错误,变得非常保险,这一点大家应该记住。

现在有些佛教徒总爱讲:“我今天看见了什么,听见了什么……”好像把这些当成了学佛的目的。其实这些并不重要,我们肉眼所见、肉耳所听有什么可靠呢?根本不可靠,因为我们的眼耳鼻舌身都不是正量,只是迷乱的幻觉而已。

有些学密法的人也爱整天讲一些奇奇怪怪的事:“我梦中看见了什么,白天看见了什么……”当然,在无上密法中的确有一些观明点的窍诀,但这必须在本来清净的基础上才能谈起。如果没有证悟心的本体为空,所谓的明点、佛像、光芒等的来源已经出了问题,全部成了空中楼阁。

大家在修行时一定要打好坚实的基础,这一点非常重要!尤其在证悟空性方面,应该运用中观的方法反复观察。我前面再三讲过,对于修行人来讲,中观的观察不可缺失。

◎ 证悟空性的方法

关于证悟空性的方式,麦彭仁波切在《定解宝灯论》中说:“然而显宗双运义,依靠观察而抉择,密宗以自亲体验,成立自之觉性界。”意思是,中观主要通过各种理论进行推断,以此方式证悟空性,而无上密法主要依靠上师的窍诀认识自心的本来面目,并安住在心的本体上,这是无上密法的特殊教言。

总之,无论显宗还是密宗,都必须通达心的本体为空性,如果没有明白这一点,就不可能有所谓的解脱。因为,我们束缚于轮回的根本因就是执著,没有断掉执著就无法解脱。

以上讲了“以未接触而破”中第一部分“发太过”。大家要懂得太过的内容:火和木柴不可能接触,不接触的缘故不会燃烧,不燃烧则不会有灭,如此一来,火已成了常住之法,但这完全不合理,对方根本无法辩驳。

下面讲第二部分“破离过之答”。

寅二(破离过之答复)分二:一、对方之答;二、破彼之答。

卯一(对方之答):

刚才中观宗讲了火薪不能接触,故不能燃烧的道理,但对方认为不合理,辩驳说:

燃与可燃异,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能燃火与可燃木柴虽是异体,然而火能够接触木柴,就如此人可以接触彼人,彼人也可以接触此人一样。

“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这两句,藏文译本说的是“男人至女人,女人至男人”,《般若灯论》中译为“如女至丈夫,如丈夫至女。”《般若灯论》的译文与藏文译本比较接近。如果大家觉得鸠摩罗什大师的译文有的地方比较难懂,可以参考藏文颂词或清辩论师《般若灯论》里的颂词,这样更容易理解。

虽然佛教戒律规定男女不能接触,但在世俗当中有男人接触女人、女人接触男人的说法。对方想以此喻说明,火接触木柴、木柴接触火这两种情况可以成立。

卯二(破彼之答):

若谓燃可燃,二俱相离者。

如是燃则能,至于彼可燃。

中观宗驳曰:如果说能燃火与可燃木柴二者就像男人和女人一样,是互不观待、彼此相离的他体,则可以说能燃火能够接触可燃木柴,但这是不可能的。

在名言中,男人和女人这样互不观待、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异体法,假立接触是可以的,但能燃火与所燃木柴并非真正的异体法,因为两者不具独立的自性,需要互相观待才能成立——能燃火不存在,所燃木柴就不可能存在;所燃木柴不存在,能燃火也不可能存在,两者之间是互相观待的因果关系,如果互不观待,彼此都不能成立。所以,虽然对方认为燃可燃的关系如同男人和女人一样,但实际并非如此。

颂词虽然没有直接破斥对方,但《显句论》和《般若灯论》中都采用了上面的方式进行破斥,即指出了男人女人互相不观待,而火薪之间则必须观待,否则能燃所燃的关系就不能成立。由此可知,对方的喻义并不相符,以此就遣除了火薪“接触”的可能。

癸二(破彼之能立)分二:一、破观待之能立;二、破现量之能立。

子一(破观待之能立)分四: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同时之观待;三、破成与不成之观待;四、摄义。

◎ 观待的分类

此科判是破对方火薪观待的能立。印顺法师的《中观论颂》里将观待分成四种:“一、通待,如长待不长,这不但观待短说,凡是与长不同的法都可以相待;二、别待,如长待短,这唯长与短互相观待,不通于其他的法,所以是别待;三、定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互相对待着,如色与心,有生物与无生物;四、不定待,这与通待是一样的。”

因明当中一般把观待分为两种:一、非同时观待;二、同时观待。非同时观待主要指种子和苗芽、父亲和儿子等能生所生的观待,此观待的二法不一定在同一时间存在,但互相之间一定要观待;同时的观待主要指彼此等安立方面的观待,比如,此山和彼山、此人和彼人、这个和那个等等,观待的二法应在同一时间存在。

正在学习中观时,大家一定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这上面。我们学习的时间很短暂,只有五六个月,时间一晃就过去了。对于精进的人而言,这期间能收获很多,而对于不精进的人来讲,可能一无所获,到时自己也觉得有点可惜。关于观待方面,大家课后最好仔细看一下。

对方仍然坚持认为:如果火与木柴互相具备观待的关系,它们就应该是存在的。如果它们自身不存在,那观待就是不合理的,就像石女的儿子与石女的女儿不可能有观待关系一样。

丑一(破前后之观待)分二:一、反问;二、正破。

寅一(反问):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中观宗反问对方:如果说因有可燃木柴而有能燃火,因有能燃火而有可燃木柴,那么请问,首先必定有何法,而能成立互相观待的燃与可燃呢?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承许能燃火与可燃木柴互相观待而成立,那么先有木柴,后有火,还是先有火,后有木柴呢?于此二者当中,究竟是哪一个法首先成立的?我们向对方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我把这一颂的科判安立为“反问”。佛护论师的讲义里,此处也是以反问的方式来破,后文是以破斥的方式宣说;宗喀巴大师的讲义里也采用了这种方式。所以我们这样分析是有依据的。

开讲《中论》之前,我找到了五六部著名的《中论》注疏,后来又找到了土登江措喇嘛的一个讲义。土登江措是以前喇拉秋智仁波切家乡的一位喇嘛,他写的《中论》讲义虽然有点略,但也很不错。

《中论》的所有注疏当中,《显句论》非常著名,里面对有些推理阐释得较广。《显句论》有一个藏文译本,是由译师巴擦·尼玛扎(日称)翻译的,他是将《中论》颂词译成藏文的两位译师之一。去年有位堪布从拉萨书库里得到了一部他的《显句论》讲义古本,我们很想把它打印出来,但遗憾的是,由于太古老了,里面很多文字已经完全看不清了。这些法本非常珍贵!

我每次备课时,都会把这几部《中论》注疏的相关内容看一遍。虽然有点费力,但觉得很开心,因为我这次讲完《中论》之后,也不知道以后是否有机会再讲。在末法时代,我们有机会学一遍像龙猛菩萨这样解释佛陀密意的殊胜论典,是非常有福报的。

此处只给对方提出了一个问题。事实上,无论木柴先存在,还是火先存在,都不能成立,以这样先后的方式观察,就能遮破对方观点。

寅二(正破):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

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

如果对方认为,依靠可燃木柴而产生能燃火,则有能燃火再次成立,或者可燃木柴中没有能燃火的过失。

如果问木柴和火谁先存在?可能很多人都认为木柴应该先存在。比如,在藏地中午要做饭,就要先准备牛粪,然后才能燃火。有的藏民准备的木柴特别多,全都堆在门口,有些人看不惯就会说,你是不是准备烧自己的尸体啊?

◎ 先有所燃,后有燃不合理

如果对方也认为先有木柴,之后才有火,我们就反问:既然先有木柴,那木柴存在时火是否存在呢?

如果认为火已经存在,那后面再燃火就没有任何必要。一般来讲,谁都不会这样承认,因为名言中准备木柴时肯定不会有火,如果这时已经有了火,后来再生火就会有第二次生火,即“则燃成复成”的过失。

如果认为,准备木柴时火尚不存在,那么所燃木柴中就不可能有能燃火,即“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因为,如果所燃木柴存在时,能燃火尚不存在,与无实法石女儿无异,说两者观待而产生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观待而生的两个法不可能一个存在时,另一个不存在,比如石女儿和柱子,能否说柱子观待石女儿而产生,或者石女儿观待柱子而产生呢?当然不可能。同样的道理,如果木柴存在时火尚未产生,这时的火就如同石女儿一样是无实法,那无实法怎么可能依靠所燃木柴而变成有实法——能燃火,或者所燃木柴怎么可能观待无实法而产生呢?根本不可能。

再者,被火燃烧的木头才能叫所燃,如果火尚未产生,所燃木柴也能先成立,那世间的钢铁、石头等都可以成为所燃了,会有这种过失。

◎ 因有障碍,故所燃非实有

这时对方又提出:虽然现在未生火时,不能称木柴为所燃,但它是明天燃烧的原料,既然如此,为何不能称其为所燃呢?

有些道友可能也会想:自己堆在门口的牛粪虽然现在没有燃,但过段时间或一会儿下课后就会用来燃火,所以它们应该是可燃。现在大多数人好像都不用牛粪烧火,改用电炉子、煤气或自身的绝地火来烧茶了(众笑)。以前我们刚来学院时,有一次法王如意宝从其他商店买了一些煤油炉给我们用,但它燃得特别慢,烧一壶茶大概用45分钟,需要一直在旁边等,现在的用具比那时方便多了。

这种观点也不合理,因为,对方认为可燃的本体实有存在,既然这样,它就不应该有阻碍它成为可燃的情况。但实际上,障碍木柴等成为可燃的因素却是存在的,比如,如果今晚下雨,牛粪棚里灌满了水,里面的牛粪就不是可燃了。如果像对方所说可燃实有存在,它变成非可燃就绝对不可能。

在本品当中,龙猛菩萨主要破斥对方火薪自性成立的观点。对此宗喀巴大师在《理证海》中也反复宣讲过。明白此理非常重要,否则,木柴虽然有了障碍无法燃烧,却仍被叫做可燃,这是不合理的。当然,名称上可以这样叫,但从意义上讲,则不能成立可燃的真实含义。

◎ 先有燃,后有所燃不合理

反之,如果承许火在木柴之前成立也不合理,因为能燃火要观待所燃木柴才能成立,如果火先成立,就有了无因生的过失,并且以不需要木柴的道理来遮破对方的话,对方根本不会有正确的答复。

◎ 复述此理

大家明白这个推理了吗?我再重复一遍。首先,我们反问对方,能燃火与所燃木柴谁先存在?

如果对方回答木柴先存在,我们就反问,木柴存在时是否有火呢?如果对方说已经有了火,那么后来再燃火就会有火再次产生的过失;如果说没有火,则此时火的本体与石女儿就没有任何差别,这样即使把三卡车的木柴堆在那里,也不可能产生一个火星。因为这时火的本性是不存在的无实法,本体不存在的法不可能依有实法而产生,否则依靠一车木柴也能产生石女儿了。如果这样,我们就可以举行一个石女儿的降生仪式(一般在印度,孩子降生时都会举行一些仪式),但这是绝不可能的事。再者,所燃木柴也不可能依无实法而成立。反之,如果对方承许火先存在也不合理,这样火就有了无因生的过失,并且木柴也会变得毫无用处。

由此可见,对方的观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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