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大家对品与品之间的关联能够有所了解,这对理解整部《中论》会有很大帮助。
在本品中,对方想用火薪观待的比喻来建立人我存在的观点,但经过龙猛菩萨详细分析之后,此喻不能成立。
◎ 万法皆观待,观待则不成
虽然本品主要遮破燃可燃的比喻,但实际已经遮破了所有的观待之法,以此抉择出万法为空。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世间万法皆是观待而产生。所谓观待,只是人们在假的世俗中生存的一种幻觉方便法而已,是世人安立的一种假相,其真实本体丝毫不可得。
本品从开头到结尾,对观待法不成立的道理分析得非常细致。以后如果有人问:《中论》哪一品对观待法不成立之理讲得比较详细?你们应该回答:第十品。
◎ 破火薪同时之观待
上节课中观宗破了火薪前后之观待,今天破火薪同时之观待,即观察同一时间当中,能观待和所观待是否成立。
对方辩驳说:能燃火和所燃木柴并不是以先后次序成立的,而仅仅是在同一时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比如,人们可以亲眼见到木柴等因缘具足时,火能马上燃起来。历史书籍中也记载过,古人用火石、火绒等原料可以生火;四大发明之一的火药,在火等因缘具足时就会爆炸。因此,能燃火和所燃木柴应该是在同一时间产生。
宗喀巴大师的《理证海》、果仁巴大师的《正见之光》和其他一些讲义都把这一科判安立为破同时之观待。月称论师的《显句论》虽然没有科判,但从观察方式推测,应该也是破同时之观待。
丑二(破同时之观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
今则无因待,亦无所成法。
藏文译本颂词: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
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
中观宗驳曰:如果同一时间当中,一法依靠观待另一法而成立,那么该法还将成为另一法的所观待之法,如果所观待的法自性可以成立,那到底观待何法而成立何法呢?
意思是说,如果认为火依靠木柴而产生,那所观待的木柴反过来又要依靠火而产生,在同一时间当中,两者这样互相观待而成立根本不合理。
颂词没有具体讲不合理的原因,《显句论》和《般若灯论》里阐释得也不广。但我们可以从火薪的本体同时已经成立、同时尚未成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第一刹那火薪的本体同时已经成立,这时是否需要再用木柴生火呢?根本没必要。因为所谓观待,是指一法依靠另一法才能产生,收集木柴的目的就是要生火,如果现在火已经有了,观待木柴就没有任何必要。反之,如果木柴第一刹那已经成立,它也无需再依靠火来成立,所以,从木柴的角度讲,观待火也没有任何意义。
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里用了牛角来比喻:对于牛头上的两支角,人们都认为左角和右角互相观待而成立,但实际上,两支角既然同时存在,各自住在各自的位置,互相观待就没有任何必要。所以,如果两个法同时已经存在,观待关系就不能成立。
反之,如果第一刹那火薪的本体尚未成立,同一时间当中,火需要观待木柴而成立,木柴又需观待火而成立,那么两者的本体最后都无法成立。为什么?
麦彭仁波切和宗喀巴大师的讲义里都用了一个比喻来说明:两个人渡河时因船只毁坏而落入水中,由于两人都不会游泳,所以最后谁也救不了谁。
《前行》里有个公案也讲述了这个道理:以前,有母女俩在过印度恒河时不幸落水,当时母亲想:“只要女儿不淹死,我死了也不要紧”,女儿想:“只要母亲不淹死,我死了也没关系”,虽然两人互相紧紧搀扶着对方,但最终都淹死在水里。
前两天色达观音桥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三菱吉普在行驶时翻车掉进了河里。车上载了一家人,司机(父亲)被甩出车外昏了过去,他的孩子和其他几个家人随着车一同翻进了河里,当时孩子从河里冒出头来,大声呼喊着:爸爸救我啊!救我啊!……然后就沉了下去。这时再怎么喊也没有办法,他的爸爸已经昏迷不醒,根本救不了他们。所以这样观待的法不可能成立。(大家的眼神都有点不对了,好像马上就要哭起来了。)
同样的道理,如果认为所观待法的本体是依靠能观待法而产生,但现在能观待法自身都不成立,需要观待所观待法才能成立,那两者到底谁观待谁而成立呢?最后都无法成立。由此可知,如果两个法同一时间互相观待,则两者的本体都不能成立。
虽然人们一般会认为,这边那边、好坏、长短等法是同时观待而成立的,也常说,比较而言他是个好人,比较而言他是个坏人……但这些其实都是人们依分别念而安立的假相,若详细观察,世间所有观待之法都不能成立。
当然,在安立名言时,在未观察的情况下,也可以承许有这样迷乱的观待假象,就像在梦中喝水也能解除梦中的干渴一样,但除了假相之外,并没有所谓的实有之法。
丑三(破成与不成之观待):
此处主要观察已成立之法和未成立之法是否观待。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如果一法观待他法而成立,那么此法的本体是否成立呢?倘若未成立,那如何观待呢?倘若已成立,又何用观待呢?
如果认为火薪观待而产生,那么是火尚未成立而观待木柴,还是火已经成立了,再观待木柴呢?
如果火尚未成立,本体与石女儿或虚空等无实法一样不存在,那么即使千百万个因缘具足,火的本体也不可能浮现,也就是说,无实法不可能依靠木柴而变成有实法火。反之,木柴也不可能依靠虚空一样的无实法而产生。
如果火已经成立,那观待木柴还有什么用呢?没有任何用。比如,如果这边已经成立,就没有任何必要观待那边,因为这时那边有也好,无也罢,都已无关紧要。又如,如果儿子已经出生了,那么父亲有或无都可以,因为这时父亲对儿子的出生已没有任何作用。
从木柴角度也可以这样观察:木柴本体未成立的情况下观待火?还是已成立的情况下观待火?如果未成立,则无法观待;如果已成立,则没有必要观待。
丑四(摄义):
以上分别遮破了前后、同时、成与不成的三种观待,由此可知,所谓的观待法不能成立,下面是对此做总结。
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
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
依可燃无有燃,不依可燃也无有燃;依燃无有可燃,不依燃也无有可燃。
如果没有注疏只看颂词,有时还是挺难懂的。刚学佛时,大家都感觉《入行论》《亲友书》的颂词很难,现在学了《中论》《四百论》之后,再看它们就会感觉很容易,如果以后学了更难的《释量论》,更会觉得那些颂词非常简单,一般会有这种感觉。
首先从火的角度分析:“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观待可燃木柴没有能燃火,前面从同时观待、非同时观待及成不成观待三个方面已经做了详细观察;不观待所燃木柴也没有能燃火,因为,如果没有所燃木柴,与之观待的能燃火怎么成立呢?整个世间根本找不到这样的火。因此,从火的角度讲,观待木柴也不成立,不观待木柴也不成立。
从木柴角度分析,“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观待能燃火没有可燃木柴,这与前面的推理方法一样,通过同时、非同时、成不成三种观察,或者一体、异体不成立等方式便可推出,凡是观待的法都不能成立;不观待能燃火也没有可燃木柴,因为若不观待火,木柴就不能叫所燃木柴,而只能叫木头,所以,与火毫不观待的木柴不可能存在。因此,从木柴的角度讲,观待火也不成立,不观待火也不成立。
以此类推,名言中所有互相观待的法,在胜义中都不能成立。比如儿子与父亲,从儿子的角度讲,无论是否观待父亲,所谓的儿子都不能成立;从父亲的角度讲,无论是否观待儿子,所谓的父亲都不能成立。任何观待的法,都可以从这两方面分析。
◎ 马头火喻不合理
在《中论释》中,对方还提出过这样一个问题:虽然木柴火不能成立,但工厂里融化的钢液,以及马头火等该如何解释呢?
对方主要想通过火薪喻成立补特伽罗人我,但马头火并不是木柴的近取者,因此,不能把它喻为五蕴的近取因,即不能用它证成人我存在。
据有的词典讲,在南方海中有时会出现马头火,它是由火山爆发引起的。以前上师如意宝去美国夏威夷时了解到,当地火山经常爆发,海边常常会突然冒出火焰,刚开始一直不断冒烟,之后火焰就会滚滚而上。当时上师如意宝说:《俱舍论》等经典里常说的马头火指的就是这个。可能很多西方人和南方人对此比较了解。马头火还有另一种解释,即指劫末火。还有人说,海边有的山形状很像马头,火焰冒出时就像从马的口里冒出火一样,因而取名为马头火,有几种不同说法。
当海中突然冒出马头火时,周围的沙石等全部成了所燃,变成了沸腾的铁水一般。当众生业力显现时,水里也可以出现火焰。
总而言之,此颂是把前面破同时、非同时、成不成三种观待做了一个总结:从火的角度讲,观待木柴不成立,不观待木柴也不成立;从木柴角度讲,观待火不成立,不观待火也不成立。虽然有实宗想以火薪喻来说明补特伽罗人我以观待法而成立,然而分析之后,此喻根本不能成立。既然如此,能观待的人我和所观待的法也就无法安立。
◎ 无我境界依闻思修而得
要想证得无我,首先应从理论上彻底通达无我之理。相信在座的有些道友应该已经通达了,你们当中可能有很多佛菩萨的化身。我们前面刚讲过种种化身,佛菩萨的化身表面上根本看不出来。
可能有些人会想,为什么自己明明已经知道了无我,却照样耽著我呢?这是因为凡夫相续中具有迷乱的习气,故而会有我的显现,就像眼翳患者会看见本不存在的毛发一样。所以,明白无我之理后,不能仅停留在理论上,一定要在实际中修持,不管何时、何处都要学会运用。这样自己在有生之年或者来世,才能真正证得无我境界,那时内心的一切痛苦、烦恼都会销声匿迹。
就像很多老修行人,由于年轻时受过甚深的佛法教育,闻思已达究竟,之后通过修行也已真正有所体悟,所以任何外道、恶劣环境或恶友都无法转变他们的意志和见解。他们面对违缘的方法也与一般人完全不同,无论遭遇任何苦难,都不会感觉特别痛苦。
所以,闻思修中观非常重要!大慈大悲的佛陀在不同众生面前宣说了种种法,但最了义、最究竟的法就是人无我和法无我。
至此“破观待之能立”已经讲完了,下面讲“破现量之能立”。
子二(破现量之能立):
对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说:像你们这样详细观察有什么用呢?反正我们亲眼见到火能燃烧木柴,否则怎么烧茶、做饭?我们不需要细致入微地推敲,现量可见就证明火与木柴是存在的。
中观宗驳曰:你们所谓的现量是否是正量呢?如果是正量,那么请说出火到底是从哪里产生的?
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
可燃亦如是,余如去来说。
燃(火)不可能从木柴以外的他处来,燃处(木柴本身)也没有燃。可燃木柴也是如此,不从他法中来,火中也没有可燃。其他抉择方式则如同《观去来品》中所说。
首先,火肯定不会从木柴以外的石头、铁块、沙土、瓦砾等他法(非缘)中产生,因为这些法本身不是产生火的因缘。如果火能从非缘中产生,就会有可现不可得,以及火无因生的过失。
其次,在木柴自身(因缘)当中,也不可能在之前存在火,因为可现不可得的缘故。
在因明当中,经部宗认为,火绒、火薪、火铁等因缘具足后,通过摩擦可以产生火星,慢慢烧燃后出现火焰,然后就会形成熊熊烈火。之所以会燃烧,是因为木柴、火绒等因缘中有很多微小的火微尘,这些火微尘实有存在并散居在不同的因缘上。当因缘聚合时,火微尘开始集聚、增大,之后就变成人们肉眼可见的火。
实际上,这种观点只是一种名言假立,正如法称论师所说:“若入观外境,我依经部梯。”也就是说,尊者在安立名言时,依靠的是经部宗的观点。但如果运用中观理论进行观察,这种观点并不合理。为什么?
如果认为火分子在木柴、火绒,或者黑色火柴头和火柴梗等因缘上存在,并各占自己的位置,我们就用中观六尘绕中尘或其他推理方法观察这些火微尘的本体,最后就会推出,火微尘实质性的本体不能成立,完全是空性。由此可见,因明的分析方法经不起中观推理的观察,木柴等因缘中并没有火(或火分子)。
《显句论》里讲了一些外道的观点,比如,承许因果同时的数论外道认为:火在木柴等因缘中已经存在,只是不明显而已,摩擦之后,火就会原形毕露。但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入行论·智慧品》中对此专门做过观察:假如因中有果,就会有吃饭成了吃不净粪、无须勤作在种子里即可获得果实等很多过失。
既然经部宗“火微尘散居在因缘上”的说法,以及外道“火在木柴上暂时不明显、后来明显的说法”都不合理,那么木柴(因缘)中有火的观点就不可能成立。
如果木柴以外的他处(非缘)及木柴本身(因缘)当中都没有火,又如何现量见到火烧木柴呢?不可能见到。同样,可燃木柴不可能从火以外的他法中来,也不可能从火中产生,所谓的现量见也不能成立。这时对方只能哑口无言,规规矩矩地坐在那里了。
◎ 无需遮破火薪假相
对于燃和可燃,中观宗是如何承许的呢?名言中我们也承许因缘具足时,有燃火烧水等现象,但并不像对方一样认为它们实有,而认为它们就如梦中的火薪一般。当因缘具足时,梦中可以出现火,火也可以燃烧木柴等物体,但梦中的火是否具有自体呢?当然没有。所以,对方想以火薪燃烧的假相成立人我的观点并不合理。归根结底,大家一定要通达人我不存在这一点。
这里并未遮破假相的火,因为其本身就是虚假的显现,所以没有必要破。但如果认为火薪的观待关系真正成立,则完全不合理,一定要破。
◎ 以破“去”之方法破“燃”
“可燃亦如是,余如去来说。”有关遮破火与木柴的其余道理,在第二品《观去来品》中分析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中已经做了宣说。
可以把第二品中“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离去不去者,无第三去者”的偈颂改为“燃者则不燃,不燃者不燃,离燃不燃者,无第三燃者”,以此就可了知燃者火不成立。
如果有人仍坚持认为自己现量见到了火正在燃,用前面破正去的方法就可以遮破正燃,即把“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改为“已燃无有燃,未燃亦无燃,离已燃未燃,燃时亦无燃。”
◎ 内外之火皆无燃
作为瑜伽士,用此处抉择燃与可燃的道理,就可以将其他诸法,包括外器世间的末劫之火、内有情世间的三毒之火均不可焚烧的道理融会贯通。
很多人经常说自己的贪嗔痴特别炙盛,当遇到对境时,贪心、嗔心之火就开始燃起来。如果我们经常以这种方式观察自身,内心贪嗔痴之火就会消失殆尽。
正如《三摩地王经》所云:“若历数百劫焚燃,虚空从未被烧及。证诸法同虚空者,彼于火中永不焚。”即使历经数百劫焚烧,虚空的本体也不会被烧及。证悟了诸法如虚空般的智者,无论是外界的火,还是其相续中的火,永远都不会触及他们。
这就是为什么米拉日巴尊者身上虽然堆满了木柴,但无论如何也无法烧燃的原因。当时米拉日巴尊者哈哈地大笑说:“你们的木柴已经变成了这个样子……”以前萨霍国王把莲花生大士放在木堆里烧的时候,火堆最后变成了一个很大的湖泊,即现在印度的莲花湖。因为成就者们已经现证了诸法如虚空的道理,所以丝毫不会被内外的烦恼和四大之火焚烧。
在本品当中,龙猛菩萨通过各种方法观察,归根结底就是要破除我们对自我的实执。如果实执心有所减轻,就说明我们的闻思修有了成效;如果实执心仍然很强,则说明我们还需加紧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