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继续讲阿里班智达班玛旺嘉所造的《三戒论》。
接着讲堕罪中的食蓄食。
八、食蓄食:在无有患者等外缘也不是像有两个咽喉反刍的情况下,比丘若食用积蓄的食物,即犯此单堕罪。如果是患者,一下子吃够量的话,他的身体接受不了的,也可以通过两次或者是暂时积蓄,然后再食用,这种是允许的。如往昔有位比丘,前世因诽谤他人,后来转生为牛,今生转为人后如牛般吃饭需反刍,若不反刍身体便会消瘦,释迦牟尼佛因此开许此类情况。
对于四药(戒律中常将食用之物以药代称,后续会详细讲解,此前也略有提及),在加持后,若超过规定时间(不同药物的规定时间各异,有的为七日,有的至中午)仍留存,便成为蓄食。比丘若食用未毁坏的蓄食,就触犯了这条戒律。
受比丘戒后,守持此戒颇具难度。一般而言,需要有非比丘的沙弥或其他在家人,经常为比丘做授受加持,之后再进行供养。泰国等地的寺院为避免犯戒,会安排在家人专门在食堂进行此类操作。若比丘自行料理生活,不犯此堕罪实非易事。
戒律中有相关规定:一是建造厨房时,念诵特定的仪轨,此后在厨房放置食物不会成为积蓄物;二是如汉地、泰国、印度等地集体用餐的情况,在厨房打墙基时念诵相应仪轨,对整个厨房进行加持,如此一来,在此厨房放置食物无论多久都不会犯食蓄物的罪过。否则,在未经加持的厨房中享用食物,每日都会犯恶作罪。
此处的积蓄有四种情形:
1.在没有浪费等特殊外缘时,比丘未经授予仪轨擅自接触任何食物,即犯恶作罪;若进而享用,便属于食蓄食。
2.比丘在自己的活动界限或其附近,将生食煮熟,例如洋芋、大米等,在未加持的情况下,每次做饭炒菜,将生食物煮熟时,均犯此罪。
3.在界限内让此类食物过夜,同样犯此罪。
4.无论在界限内还是界限外,比丘将食物煮熟后,若不是在有利于疾病或饥荒之时食用,皆犯恶作罪。
曾有一位名为蒋阳迦罗的大德,他有一个仪轨,其仪轨中提到,每天早上念一遍可避免犯此罪。但尚未明确这在律藏中是否有依据。他在格鲁派中地位颇高,不过此仪轨能否真正起到加持作用尚无定论。而在《律根本颂》中,明确开许了建造厨房时进行加持的做法,这对于避免犯这四种恶作罪(此单堕罪细分出的四种情况)极为重要。
九、未与而食:自己在无有断食与利于疾病等外缘的情况下,明明知道未作授受,没有做授受加持,除了水与牙木以外的四药任何一种吞下一口以上则犯此单堕。依据规定,所有食物必须由在家人先进行加持、授受后,再供养给比丘,比丘方可享用。此前有出家人未经他人开许随意享用食物,致使释迦牟尼佛的教法遭受诽谤,被指与外道无异,因此佛陀规定比丘食用食物需经此加持授受。正常情况下,每天应有专门做饭之人,他来供养,比丘再享用便不会犯罪。若没有在家人,仅有沙弥时,需先由在家人对沙弥进行加持,之后沙弥再直接供养比丘即可。
授受方式为:供养者在受者无他物隔开的前方,双手捧着食物;受者同样双手张开承接。例如,供养者做授受后,以特定手印捧着饭食供养,比丘受者双手拼起用相应手印接受。需注意,授受毁坏之因在《毗奈耶经》中有记载:“夺滚与接触,回向非比丘,变性生改变,舍弃坏授受。”食物滚落、被他人抢夺、比丘在未加持时就接触食物、将食物回向给其他众生、接受者非比丘、比丘变性(“生改变”含义较难理解,此处指比丘变性情况),这些都会导致授受毁坏。
十、乞佳肴:在没有利于疾病等特殊外缘的情况下,对于当地共称为美味佳肴的奶等饮食,非亲属的在家人并非随意供养,比丘却毫不知足地一味索要,例如施主未主动供养,比丘特意要求“那个看起来很好吃,可不可以给我供养”“你们今天能不能给我炒个好菜,我来你们家不容易”等,若最终施主满足了比丘的要求,此时比丘即犯此单堕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