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继续讲阿里班智达班玛旺嘉所造的《三戒论》。
现在讲单堕罪第一类当中的第七个问题。
7.说罪:对于犯了他胜或僧残的比丘,未经僧众差遣,擅自说他不是比丘、不懂得学处、犯了罪之类的话,当听者理解其义时,即犯此单堕。若比丘犯了他胜罪或僧残罪,在未经僧众差遣的情况下,其他比丘擅自宣称该比丘不是比丘、不懂学处或者犯了罪等。例如,既没有管家之类的人员安排,也不是在安居最后解制时,僧众通过羯磨专门指定某人去宣说他人过失,而是自行对犯戒比丘评头论足,当听者理解其所说含义时,说者即犯此单堕罪。僧团有着严格的管理和处理违规行为的流程,未经授权随意评判他人,会破坏僧团的和谐与秩序,因此被列为单堕罪。
8.说实得上人法:比丘若已获得上人法功德(在上文讲妄语时已对上人法有所阐述),正常情况下,在没有特殊必要时,对比丘以下未受近圆戒者如实讲述自己已证得诸如阿罗汉果位等这些上人法功德,当对方理解其话语含义时,说者即犯此单堕罪。不过,若比丘是出于摄受弟子的目的,为引导其走上修行正道,或者存在其他特殊必要的情形,这种宣说则是被开许的。而随意对未达相应修行层次的人宣扬自身证得的高深功德,可能会引发他人的一些烦恼,或者导致对佛法的误解,所以若无特殊理由,是不允许宣说的。
9.徇情:当有比丘给为僧众做事的执事比丘(如管家、执事员等)除食品之外的少许资具时,其他比丘若因心生不满,而诽谤给予资具的比丘将僧众财物徇私情分给某人,当被诽谤者以及其他听者明白其诽谤含义时,诽谤者即犯此单堕罪。比如,实际上管家执事员在处理僧众事务和财物分配时公平正直,却遭其他比丘恶意诋毁,称其分配财产不公,这种毫无根据的诽谤行为破坏了僧众之间的信任与和谐,犯比丘戒中的单堕罪。
10.轻呵:诸如在作长净期间念诵《别解脱经》时,说些“念这么细微的学处有什么用呢”一类的轻视之词。如此轻视《别解脱经》以及其中所包含比丘学处的话语,即犯此单堕罪。按照规定,在念诵《别解脱经》时,比丘无论念大的《别解脱经》还是小的《别解脱经》,都应完整念诵一遍,以强化对戒律学处的认知与持守。平常若有人质疑学处的价值,发出诸如“这样的学处守也守不了,听了有什么用”“这个守持有什么用”“这个规定有什么用”等类似言论,当他人理解其轻视含义时,说者就触犯了这条单堕罪。《别解脱经》及其学处是比丘修行和持戒的重要依据,轻视它们会削弱比丘对戒律的尊重和持守的决心,不利于个人修行和僧团的清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