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继续讲阿里班智达班玛旺嘉所造的《三戒论》。
丁三(还净方法)分二:一、认识覆藏罪;二、真实还净。
戊一、认识覆藏罪:
所谓覆藏密不言,覆他胜今不恢复。
所谓的覆藏罪,我们以前也讲过,小乘佛教认为,若犯了根本戒,首先需判断是否存在覆藏行为。所谓覆藏,就是将自己所犯罪保密,不向他人宣说。比如某人犯戒后,因害怕被他人知晓,不仅口头上绝口不提,身体行为上也极力隐瞒,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覆藏罪。一切有部的律藏以及诸多论师的论著都指出,若犯根本戒且有覆藏行为,此生将无法恢复戒律;若未覆藏,则此生尚有忏悔恢复的机会。
在佛陀时代,比丘嘎瓦坚犯根本戒后,立刻向僧众和佛陀坦诚发露,释迦牟尼佛表示,如果比丘不覆藏日后可以恢复戒律。反之,若犯了有覆藏性质的他胜罪,此生便无法恢复。因此,小乘宗极为重视覆藏行为,在所有相关律典中都着重强调了这一点。
进一步来看,关于有无覆藏的真正堕罪可否还净,有着清晰的界限。当一个人犯了偷盗、淫戒、杀戒等根本戒后,内心产生不想让别人知道的念头,这种想保密罪业的心理就是覆藏之心。由覆藏之心引发语言上不向他人透露,身体上加以隐瞒的行为,就是覆藏罪。从有部宗的观点来看,覆藏罪的本体属于有表色,因为其通过语言和身体的行为表现出来;而所覆藏的罪的本体,则被认为是无表色。学习《俱舍论》有助于理解这些概念。
除了具有辨别是否犯堕罪能力的比丘等以外不会犯真正的堕罪。对于他胜罪,一旦在犯戒后刹那间生起覆藏之心,就构成了覆藏罪。但如果犯戒后立刻生起后悔心,并愿意告知他人,这种不覆藏之心下,戒律是可以恢复的。而僧残罪有所不同,由于其处理需要作迁移等程序,所以要过一夜才成为覆藏罪,若不过夜则不算。
小乘自宗认为,未还戒者如果首次犯了覆藏他胜罪,此生就不可能恢复真正的堕罪。然而在现实中,无论是藏传还是汉传佛教,在恢复戒律时,往往很少过问所犯根本戒是否属于覆藏罪。例如在“文革”期间,藏地的一些出家人失坏戒律而还俗,后来恢复佛教时,众多以前的修行人重新受戒,却未对此进行询问。按照小乘自宗的严格规定,覆藏罪此生根本无法恢复。一般来说,像犯盗戒、淫戒这类本身就具有保密性的罪行,不犯覆藏罪是极难的,除非像杀人这种难以隐瞒的罪行,其他大多属于覆藏罪范畴。不过,现在很多人以大乘的菩提心为依据来恢复戒律。喇拉曲智仁波切的教言以及上师如意宝都曾提及,依靠大乘菩提心可以恢复戒律。从理证角度来看,若相续中真正具有愿菩提心和行菩提心,这种恢复方式是可行的。因为小乘的沙弥戒、比丘戒和比丘尼戒等,都属于菩萨戒中的严禁恶行戒(菩萨戒包括摄集善法戒、严禁恶行戒、饶益有情戒),既然菩萨的这三种戒都可恢复,那么从这个角度而言,无论男众女众想要恢复戒律都是有可能的。但小乘自宗明确规定,有覆藏的他胜罪,无论男女都不允许恢复,这与大乘以菩提心恢复戒律的方式存在明显差别。
佛经中提到:“造预造罪污在家,于此三种破戒者。”即造了罪的、想造罪的、做污家行令在家人生厌离心和邪见的这三种破戒者,“断诤击打犍槌后,如腐芭蕉当摈除。”意思是对于这类出家人,应以断除诤论的方式将其开除,通过击打犍槌(类似现在吹海螺打鼓集聚僧众的手段),把他们像腐烂的芭蕉树一样从僧团中摈除。因为有覆藏他胜罪的人不能与僧众共住。
不过,破戒者若能以悔前戒后之心忏悔,就有清净异熟罪业、不堕恶趣的机会。堪布云嘎强调,虽然破戒了,但只要真心忏悔,就有避免堕入恶趣的可能,所以应当精进忏悔。对于出家人来说,最好不要犯戒,若即将犯根本戒,可在知言解义的人面前还戒,说“我现在无法守戒,把戒还给您”。若未能及时还戒,犯了根本戒,那经常忏悔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末法时代,除了像我们学院这样戒律清净、破戒现象极少的僧团外,其他某些寺院,无论是汉地还是藏地,在戒律方面都面临诸多困难。四众弟子中,要做到终生戒律清净并非易事,这可能是前世业力或今生违缘所致。但无论如何,在自己相续中绝不能对上师三宝起邪见。一旦戒律不清净,就应好好忏悔,如此便有不堕恶趣的机会。
若破戒者不做忏悔,甚至认为破戒无所谓,那么其在今生来世将承受不可穷尽的过患。《根本律》中记载,不仅破戒者自身要承受后果,他人与之同宿一夜,都要在十四俱胝四万年中转生地狱。
倘若破戒者是三藏法师,虽然他不能与僧众共同享用僧财,但是僧众以赐予其住处与受用等摄受(即不属于他应份的,是僧众慈悲通过别的财产赐予的)。若三藏法师祈求宽恕,僧众却未接受,那么当计算僧众收入的价值量达到足量时,僧众中每个人都犯了他胜罪。可见,在戒律中,对于三藏法师有着特殊的规定,犯他胜罪的时候也是僧众专门给他安排住处受用,犯僧残罪的时候他也是有特殊的处理方法,都有相应的特殊处理方式。
戊二、真实还净:
若无覆藏说真实,于僧前忏视戒净。
复受戒律僧残等,观待轻重次第净。
若犯戒者没有覆藏行为,而是在僧众面前如实讲述自己的犯戒经过并真诚忏悔,后续可重新受戒。不过,不同宗派在此方面存在差异。按照唯识宗观点,需重新依照特定仪轨受戒;小乘自宗则认为,只需为其举行一个相对简单的羯摩仪式,无需像最初受比丘戒那般复杂。
对于僧残罪等,要依据罪业的轻重来进行还净。罪业轻重的判断标准包括犯戒次数和覆藏时间。若犯戒次数多、覆藏时间长,则为重罪;反之,犯戒次数少、覆藏时间短,则为轻罪,以此来确定忏悔方式。
当犯戒者毫无覆藏之心,在具法相的僧众面前忏悔时,僧众会进行询问。比如,若犯戒者犯了盗戒,僧众会问:“你将所犯的盗罪视为过错吗?”犯戒者需真心认为自己犯错,如实作答。接着,僧众会再问:“你今后能禁戒不再犯吗?”犯戒者若内心坚定,即便遭遇生命危险也决心不再造此罪业,便回答“能戒”。完成这些启白作为加行后,进入正行。此时,僧众以白四羯摩对其施行授学惩罚羯摩,这是一种惩罚性羯摩。受此羯摩后,犯戒者在有生之年需履行五微贱行,同时断除五种尊胜行。例如,虽身为比丘,却不能再给他人讲经说法,只能为僧众扫地等从事低贱事务。通过这样的方式,罪业可得以清净,这是佛经的直接涵义。
从不同宗派视角来看,小乘规定犯戒者此后在僧众中不能再有尊胜行。然而,在大乘观念及现实情况中有所不同。在藏地,常出现出家者在“文革”期间破戒,之后又重新受戒成为大堪布的现象,学院中甚至有“父子皆堪布”的情况。汉地也有类似情形,一些著名大法师在“文革”时破戒,后来重新受戒,继续讲经说法,摄受众多弟子。但严格按照小乘要求,一次犯戒后便不再具备相应资格。而从大乘角度,小乘所犯之戒可归为菩萨三种戒律中的严禁恶行戒,以此为依据恢复戒律具有一定合理性。这在相关讲义中也有体现,即行为上的差异在不同宗派观点下清晰可见。
这种忏悔后受比丘戒的授学惩罚羯摩方式,据明朗译师在《三戒论》注疏中所述,属于唯识宗以上的观点。如今很多人重新受戒采用的便是这种方式,它依托发菩提心,与小乘的观点不同。
对于十三僧残罪,若未过夜且涉及覆藏的罪,若属违谏情况,则需在界限内的所有比丘前忏悔;其他罪则可在一人面前忏悔。若僧残罪已过夜,也不是殊胜之人,则需按照覆藏天数进行相应天数的迁移,关于迁移及正行愉悦等具体方式,在前面总义中已有讲解。而对于寺院住持、三藏法师、持戒轨范师等殊胜之人犯僧残罪,《根本律》中有特别开许:具惭、持戒、持经、持论、具智慧者可在一人前忏悔,即可清净僧残罪。普通人和殊胜之人在僧残罪忏悔方式上存在差别。
“等”字所包括的其他所有堕罪则观待轻重忏悔而次第清净的方式,即其他所有堕罪,要根据轻重进行忏悔,从而依次清净。比如,他胜罪中情节严重的粗堕重罪,需在六位比丘前忏悔,轻罪在五位比丘前忏悔;僧残粗堕罪在四位比丘前忏悔,轻罪在一位比丘前忏悔。僧残罪若过夜,必须依照前面所述方式处理。舍堕等后续堕罪以及沙弥犯罪的忏悔方法,在之前各自的戒条中已作概括,在此不再赘述。一般舍堕罪需将实物暂时或永久舍弃后忏悔;单堕罪和恶作罪方面,上师如意宝曾强调,一百一十二个恶作罪至四他胜罪,修行人都应了解,因为许多行为不如法皆因对恶作罪缺乏认知。
一般来说,随时随地出现堕罪时,应当精勤发露忏悔,做到死亡时无有罪业是至关重要的。假设死时有能回忆起的未忏悔的罪业,例如,有些人平时对戒律不够重视,临终时心生忧虑,觉得自己戒律不清净,虽身体无力、言语困难,但此时内心忏悔的力量强大,且临终时心念容易转变,也应在心中忏悔。上师如意宝曾要求四众弟子背诵相关教证,即在末法时代,保持所有戒律清净存在困难,临终时应在心中观想:“我现在忏悔即生当中所犯的一切罪业、一切戒律!”这种忏悔念头能产生强大的清净力量。《根本律》及其大疏《大海论》、略疏《小海论》中均有相关阐述,表明临终时若因气衰力竭无法行动,仅靠观想忏悔,效果与实际忏悔相同,罪业同样能够清净。
倘若不能如上述方式进行还净,比如僧残罪等无法如实忏悔,可通过加持方式暂时抑制罪业增长。需要作惩罚的僧人因未作惩罚、或者无有忏悔的对境,或者有犯诤论等等外缘而未能忏悔,在未到僧众行列之前作加持总集所有共同的罪业以启白羯磨作加持。不过,目前藏传和汉传佛教可能较少采用这种方式。实际上,在做长净仪式时,对以前所犯的罪业也有控制作用,加持后罪业不再增长,这也是忏悔时不可或缺的要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