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课

我们前面讲了未得戒应如何得受,得戒以后怎样守护。正在讲关于舍戒的道理,前面已经讲了四种共同的舍戒之因。一般来说,小乘的各种戒律,比如说犯了根本戒,或者在他人面前还戒,或者死亡,这些是舍戒的共同因,不管哪一种别解脱戒都是如此。下面讲不共同的舍戒之因。

未满二十受后知,则舍比丘之戒律,

若应许作非梵行,则舍正学女戒律,

过夜则已舍斋戒,此等各自不共同。

对于比丘戒而言,若有人在未满二十岁时受戒,即使将闰月和入胎时间全部计算在内仍不满二十岁,当其知晓这一情况时,就会舍弃比丘戒。但如果本人并不知情,一直以为自己持有戒体,那么就不会舍弃。这是比丘戒不共的舍戒方式。

“若应许作非梵行”,正学女戒方面,正学女禁止作非梵行。若正学女在其他男人面前承诺可以做非梵行,即便尚未真正付诸行动,实际上也已触犯戒律,舍弃了正学女的戒律。

“过夜则已舍斋戒”,八关斋戒有其特定的舍戒规则。通常来说,八关斋戒需在一天内受持,即从受戒之时起至次日黎明之前。过一夜晚,到了明天黎明,斋戒便自动舍弃。不过,在《俱舍论》中对此存在一些辩论。有些论师提出,从理证推测,既然相续中能受一天的八关斋戒,那么受持三天、八天也应可行。然而,在戒律范畴内,明确规定八关斋戒通常是一日一受。虽然在一年当中,如每月的十五和三十号,可先在上师面前表明意愿,随后在佛像面前自行受持,甚至可以一次性在上师面前发愿,确定一年中每月特定日子受持八关斋戒。但如果想连续守七天八关斋戒,并一次性完成受持,这样的仪轨在现有的小乘戒律中并不存在。

所以说,受戒和发心有一定的差别。比如皈依戒:从发心角度,个人可以在佛像面前自行发心皈依三宝。但要真正在相续中获得皈依戒,就必须举行皈依仪式。只有通过仪式,才能使自身相续中具备皈依戒的戒体。菩萨戒:内心发菩提心是可行的,但要切实获得菩萨戒,同样需要依靠仪轨。单纯心里面发心,并不等同于获得了菩萨戒。比丘戒和沙弥戒:这两种戒律,无法仅通过心里面观想就获得戒体,必须借助相应的仪轨才能完成受戒过程。密乘戒:密乘戒的获得更为严格,必须经由上师灌顶,完成灌顶仪式后,相续中才会产生密乘戒。仅仅在心里想着自己入密乘,这只是发心,并非真正获得密乘戒。

由此可见,发心与受戒存在明显差别。戒体的获得必须通过相应的仪轨。以八关斋戒为例,个人可以自行守持其学处,但要正式受持八关斋戒,就必须遵循仪轨。而且在各种佛教仪轨中,八关斋戒的受持时间明确规定为明日黎明之前。像后天黎明之前、大后天黎明之前,或者第三天黎明之前等其他时间受持的仪轨并不存在。由于仪轨对受持时间有严格限制,所以当仪轨中规定的时间界限到达时,相应的戒也就随之舍弃。也就是说,八关斋戒在过夜后,戒体就会舍弃,这是由其仪轨特性所决定的。

“此等各自不共同”,比丘、正学女以及受斋戒的人,他们各自有着不同的舍戒原因。除了前面提到的比丘因未满二十岁受戒后知晓实情而舍戒,正学女因答应作非梵行而舍戒,受斋戒者因过夜而舍戒之外。总之,这三种情况,既会因总的舍戒原因舍戒,也会因各自不共的舍戒原因而舍戒。

下面分析舍戒时具体舍多少戒,讲这个道理。

如若违犯根本戒,及正法灭亦舍戒。

克什米尔有部师,许若具戒犯他胜,

则如具财亦欠债,有谓破一均失毁。

“如若违犯根本戒,及正法灭亦舍戒。”许多论师认为,一旦犯了根本戒,比如四他胜罪或八他胜罪等,就会舍弃戒律。同时,当正法隐没时,同样会导致舍戒,这是一种观点。

“克什米尔有部师,许若具戒犯他胜,则如具财亦欠债。”即克什米尔的部分论师持有独特看法,他们认为,无论是出家人还是在家人,凡是受戒者,若犯了根本他胜罪,在其他戒律未犯的情况下,此人既是破戒者也是具戒者。就如同一个人虽拥有大量财富,但同时背负巨额债务,从拥有财产角度看他是富人,从负债角度看则是穷人。不过,大乘的唯识宗以及经部以上的宗派大多不认可这种观点。克什米尔的一些有部宗观点是,例如某人犯了杀盗淫妄四根本戒中的盗戒,从犯盗戒角度他是破戒者,但其他杀、淫、妄三戒未犯,所以又可视为具戒者。然而,第五世达赖喇嘛的经师扎巴江村指出,这种观点连一切有部的释迦光和功德光都不应承认。无著菩萨的《菩萨地论》、寂天菩萨的《集学论》等也表明,犯根本戒时就会舍戒。在有部宗内部,关于犯根本戒后舍戒的情况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会舍弃所有持有的戒律;另一种则主张仍会保留部分未犯的戒。

“有谓破一均失毁”,声闻十八部中的某些部,以及藏地或印度的一些高僧大德认为,一旦破了一个根本戒,所有戒律便全部破毁。阿里班智达在《三戒论》中就赞同此观点,承认犯一根本戒即意味着全部戒律皆犯。

接下来宣说是否为舍根本戒之因等道理:经部宗认为,如果覆藏根本罪,那么相续中已经无惭无愧,这是大的失毁,因而会舍戒。这里的覆藏,不仅是口头上不说,内心也生起“一定不能说出去”的念头,在犯戒刹那有此想法;若只是不向他人透露,内心未想隐藏,则不一定属于覆藏,《根本律》对此有相关分析。

红衣部论师认为,当教法隐没,没有了学处的界限,此时也会舍戒,即世间上教法消失时,戒律也会随之舍弃。

无著和世亲论师对此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仅仅教法隐没并不会导致舍戒。因为证法尚未隐灭,比丘相续中的戒律属于证法,即便教法隐没,以前已有的戒体不会舍弃,只是由于没有能授戒的仪轨,不会有新生的戒体,即重新受戒的仪轨不存在,但比丘相续中仍存有比丘戒。总之,是承认教法隐没的时候还可以有戒律存在。

克什米尔的有部宗诸位论师则认为,即便犯了覆藏根本罪,也不会舍戒,因为认为失去一方面就舍弃一切戒是不合理的,所以具戒与犯根本戒二者可以同时存在,如同有人既有财产又欠债。他们还通过比喻来论证,比如律藏中提到手断了脚不一定断,以此说明犯了一个根本戒,并不一定等于犯了另一个根本戒。同时,他们引用教证,称犯了比丘根本戒后还会犯堕罪,如果犯比丘根本戒后所有戒律全部失毁,就不应再有堕罪现象。不过,经部和其他部的论师对他们的观点进行了破斥。首先,指出他们引用的教证无法证成此理,因为说犯根本戒的比丘会犯堕罪,这里的堕罪只是堕入恶趣的因,并非五种堕罪中的单堕罪。其次,认为克什米尔有部宗以断手断脚作比喻不恰当,因为释迦牟尼佛曾说破戒如同斩断达拉树的树根,树根断了,达拉树便没有了果实成长的机会。

《俱舍论大疏》中也对此有辩论,认为破了一分根本戒其他戒律还存在的说法不合理。例如,从观待角度看,如果在守不杀生戒时杀了一个人,但其他人未杀,就认为杀生戒未破,如此一来所有戒与非戒就没有了区别。而且,小乘自宗也认为破戒和戒体不可能同时存在,若承认克什米尔有部宗的观点,就意味着一个人的相续中同时存在破戒和戒体,这被视为没有正知正念的放逸者对戒律不重视的“魔语”,在《俱舍论注疏》中,对克什米尔有部宗的这种说法持批判态度。若认可这种观点,可能导致很多人对戒律不重视,觉得只要守住一分戒律即可,从而对戒律学处产生轻视的危险,所以很多大乘论师以及阿里班智达、明朗班智达等藏传佛教的众多律师都不赞同此观点,并通过诸多教证理证进行反驳。

在小乘自宗内部,《俱舍论》的自释以及《根本律》的广述中,克什米尔的一些班智达与藏地的一些律师也存在较大辩论,不过在一切有部与克什米尔的班智达之间未发现相关辩论记录。总体而言,克什米尔有部宗的班智达认为犯一个根本戒不会舍弃全部戒律,虽其观点在某些方面看似有道理,比如受持四根本戒,犯其中一条就使全部根本戒破毁存在一定理解上的困难,但从发心等角度看,犯根本戒应该会导致整体破戒。

还有一些藏地或印度的律师认为,他胜罪并非舍戒之因,因为即使犯了四根本罪中的一条,戒体依然存在。不过,从失戒角度而言,一旦犯了他胜罪,所有的戒就失去了作用。正如《根本律广释》所说:“犯他胜罪之比丘虽有戒律,然其戒已无作用,因不得与梵行道友共住、不得享受用,真实受戒是为得解脱,彼已远离解脱,故与无戒相同。”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虽有戒体但已失戒。失毁戒体与未得戒体者如果犯堕罪,只是恶作罪。为什么失了戒体以后还会犯恶作罪?说明在他的相续当中没有作用的戒律应该还是有的,是这个意思。

丁二、宣说有无堕罪之理:

初学失常苦逼者,无能力守无罪业。

初学者、丧失自己的心念者、痛苦逼迫的人,如果实在是没办法能守持戒律的话,也是没有罪过的,是这个意思。

在佛教对于是否犯真正五堕罪界限的判定中,存在多种特殊情况。

1.初业者不犯真正堕罪。

初业者,由于其行为未与佛制罪相关联,所以不会犯真正的堕罪。例如贤施,他曾行不净行,然而当时释迦牟尼佛尚未制定相应戒律,因此佛陀原谅了他,判定他不犯戒,并规定自他之后,其他僧人若再行不净行则属犯戒。还有聚财比丘,在修房子时偷了许多木材,佛陀同样因其为初犯,认定他不犯盗戒,并规定此后其他僧人若有此类行为即为破戒。由此可见,初业者不犯戒。

2.精神失常与被痛苦折磨者不犯真正堕罪。

精神失常者以及被痛苦折磨到无法保持正常心态的人,即便其行为看似犯了戒律,也不算真正破戒。比如崩嘎姆比丘尼,曾对僧众生起极大嗔恨心,甚至说不再学习释迦牟尼佛的教法,打算皈依外道。众人担心她破了皈依戒,询问佛陀后,佛陀指出她是被嗔心逼迫,不算犯戒。不过,并非所有因嗔恨心而产生的行为都不犯戒,需具体分析。若嗔恨心强烈到使人精神失常,言行不受控制,如同精神病患者砸佛像、烧佛像时,其心智已非正常人状态,待其恢复正常后,即便担忧自己是否犯戒,实际上在失常状态下因无这种心念,所以不犯戒律。

又如炯玛比丘尼,她生性愚笨。当时国王将很多人扔到尸陀林,意图让魔鬼吃掉他们。有人传言,这些人若喝盐水就能转生获得解脱。炯玛比丘尼信以为真,满心欢喜地给这些人喂盐水,声称喝了马上能获得果位,结果致使六十人死亡。她还在半夜三更兴奋地敲其他僧众的门,告知自己做了功德极大的解脱之事,却遭到众人责骂,被认为犯了根本戒。但佛陀判定她并未犯根本戒。这是因为炯玛比丘尼愚痴过度,心智不正常,她根本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杀人,反而认为是在行善。通常来说,因愚痴、贪嗔过度或被痛苦折磨至精神失常者,无法如理守护所有粗细的取舍界限,不会犯下真正的堕罪,这与疯子杀人、梦中造罪类似。在小乘佛教观念里,疯子杀人以及在梦中造罪,均不被认定为犯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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