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课

下面我们继续讲阿里班智达班玛旺嘉所造的《三戒论》。

舍堕当中的第三类。

未加持钵过十日,持有双钵无工钱,

令纺织成纺织物,予比丘衣复夺回,

说施时前归己有,畏寺离衣过七日,

雨衣解制过半月,僧众回向之财物,

据为自己所拥有,药过七日而积蓄。

“未加持钵过十日”:若比丘未对钵盂进行加持,且持有超过十日,则犯舍堕罪。

“持有双钵”:比丘若持有两个钵盂,亦犯堕罪。

“无工钱令纺织”:在未支付工钱的情况下,让他人纺织自己的法衣,则犯舍堕罪。

“成纺织物”:当他人为自己制作衣服时,若要求对方增大尺寸制作,此亦犯堕罪。

“予比丘衣复夺回”:将自己的衣服或其他用具给予其他比丘后,又将其收回,声称“不给你了,现在给我”,这种行为亦犯堕罪。

“说施时前归己有”:在分配财物之前,例如安居期间尚未分配的财产和收入,比丘若提前将其归为己有,私自占用,此行为亦犯堕罪。

“畏寺离衣过七日”:若比丘因畏惧离开寺院,怖畏解除后,超过七日未归,亦属于离衣,此条后续还将具体阐述。

“雨衣解制过半月”:在印度,有一种类似雨衣的物品,夏天使用。安居结束后解制,若比丘继续持有该雨衣超过半个月,则犯舍堕罪。

“僧众回向之财物,据为自己所拥有”:原本回向给僧众的财物,若比丘据为己有,属于犯舍堕罪。

“药过七日而积蓄”:若比丘积蓄药品超过七日,亦犯舍堕罪。

讲义里面是这样讲的:

一、持钵:比丘自己的应量钵盂未作加持或者虽作过加持但已杂染,且持用超过十日,到第十一日黎明时,便犯此舍堕罪。其杂染方式与前面提到的十日衣杂染类似,包含自力杂染、他力杂染等,只是在名词上是钵盂与衣物的区别。在一些广的戒律典籍中,对于钵盂的大小、质量以及购买来源等方面有诸多规定。但《三戒论》主要是对戒条进行大概宣说,并非专门深入讲解《毗奈耶经》,不过,对于真心想要严守戒律的比丘而言,这里所讲的内容已涵盖基本学处。

二、求余钵:比丘明明有质量、形色均可、量可容纳九捧以上、上端留有一拇指空隙可使用的钵盂,若一切条件都非常圆满,此时再持用多个钵盂是不被允许的。若比丘向非亲属的在家人化缘其他钵盂并获得,从而持有两个钵盂,当得到第二个钵盂时,即犯此舍堕罪。若后来得到的钵盂未经加持超过十日,或者虽已加持但受前面杂染力影响,同样会犯此舍堕罪。犯此舍堕罪后,需通过舍弃该钵盂进行忏悔。关于钵盂的大、中、小规格,在戒律中有专门规定,只是在此不详细展开,此前在《根本律》中对钵盂大小也有诸多辩论和不同观点。

三、织作衣:比丘自己或派人让非亲属的纺织工缝纫衣服,不付工钱,当法衣到手时,即犯此舍堕。你让非亲属的纺织工缝纫衣服时,若事先承诺会付工钱,然而在法衣做好后却不支付,当法衣到手时,比丘即犯此舍堕罪。

四、给织酬:非亲属的在家人让人缝纫供养自己的衣服,如果未经施主允许,比丘擅自令尺寸缝大些,得到法衣时,即犯此舍堕。就像曾有比丘在施主供养法衣时,到裁缝处要求把衣服做好一点、织好一点,这种行为被佛陀呵斥,并以此制戒。实际上,每一条舍堕罪都有相应的公案,在赤洛活佛所造的《三戒论》讲义以及《律根本汇》的大疏中都有记载。但此次讲解重点在于居士戒,为避免《三戒论》讲解进度拖沓,没有逐一讲述这些公案,毕竟知晓公案并非关键,清楚哪些戒条容易犯、哪些不容易犯才更为重要。

五、夺回已给物:曾经赠送给予自己见解相同的其他比丘衣服、钵盂等资具,后又将其夺回,当这些物品离开对方手中时,比丘即犯此舍堕罪。如果见解不相同不会犯的。这里存在两种夺回方式:若比丘赠送时已在心里舍弃该物品,之后又反悔要回,拿回物品时会犯根本戒;若比丘当时没有这个舍心,但先前已经答应了给他,并且将物品给予了对方,但内心一直认为该财产仍属于自己,之后再从对方处拿回,此时则犯这条舍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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