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戒论》里面现在讲比丘戒,其中讲到过期蓄衣。过期蓄衣的意思就是僧众安居三个月期间,所有的收入,像病人对他们供养的,亡人对他们供养的,这些财产安居没有解制之前不能分。如果在这期间有些僧人把僧众的财产,开始自己享受或者自己分配,就犯这种堕罪。
六、过期蓄衣:供养安居僧众的过期蓄衣在分别施予时,应当是解制后的第二天分发。在安居期间,所有过期蓄衣不得分发,且在解制之前,既不能说他人的过患,也不能分配东西,这是戒律当中规定的。解制需通过专门的羯磨仪式完成,“解制”一词在之前讲《赞戒论》时已有解释,且在后面讲解十七种事时还会涉及,它和安居一样,都是释迦牟尼佛开许且要求僧众行持的。夏天安居,一方面是避免世间人因僧众四处走动而生厌烦心和邪见,另一方面是夏季虫蚁较多,僧众应安住一处,避免伤害虫蚁。若比丘在安居期间将上述财物归为己有,或在未解制时就进行分发,又或解制后的第二天仍未分发,这前后共有三种堕罪。
依据《毗奈耶经》所说,“五过期蓄衣,施患为患者,亡人为亡人,以及启程者。”过期蓄衣分为五类:
1.施患:患者为自身念经,在安居期间将自己的财产供养给僧众。
2.为患者:他人为使患者早日康复,为其向僧众供养财物。
3.亡人:将死之人,提前把自己的财物,如高压锅、房子等,供养给僧众。
4.为亡人:人死后,其他人为了超度亡人,向僧众做的供养。
5.启程者:例如有人打算离开学院,将自己的房子转给常住,或把法衣交给常住。
对于这五类人的财物,在离安居结束还差十日时进行分配,不会有罪过。因为若提前分配,可能导致僧众无心继续安居,使安居无法圆满。所以,释迦牟尼佛规定,必须在安居结束解制后才能分东西。就像现在很多地方,管家会在下午念经即将结束时才分发念经钱,若提前分发,有些僧人可能拿了钱就不念经了。汉地很多地方安居时间为三个月,藏地普遍为一个半月,这在一些戒律中有一定开许,且是长期形成的传统,如门朗译师在世时便是如此。藏地寺院也十分重视安居。安居期间僧众收入颇丰,结束时,有人能得到一匹马,有人钱包鼓起来。当然,也有许多真正遵循佛陀教言安居的僧人。藏传佛教很多寺院一般在六月十五日开始安居(今天是五月三日),与南传、北传佛教在安居时间和方法上存在差异,这是因为释迦牟尼佛在不同律藏中宣说了不同戒条。另外,安居期间说法所得财物以及为病人作经忏所得财物,不在过期蓄衣的规定范围内。
七、出寺离衣:比丘住在寺院,如果具有怖畏,则经过加持的三衣六天内离开也无有罪过,当解除怖畏后到第七天黎明时犯此舍堕。
若存在怖畏情况,在六天内离开寺院离开其经过加持的三衣,不会有罪过。当怖畏解除后,到第七天黎明时,若仍未取回法衣,则犯此舍堕罪。曾有比丘担心离衣,半夜跑到放置法衣的在家人处敲门,佛陀开示说,若有畏惧,放在城里面也不算离衣。若因洪水冲断桥、猛兽阻拦、怨敌或军营阻挡等原因,导致比丘无法按时返回取法衣,即使超过七天,也不算离法衣。只有当怖畏全部解除,到第七天黎明时,比丘还未取回法衣,才会犯堕罪。
八、求雨浴衣,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印度比丘专门用于沐浴的衣服,另一种是类似现在下雨时穿的雨衣,目的是防止三衣被打湿。对于承诺早安居或晚安居的比丘,在安居一月之前或解制半月之后寻求及持用雨浴衣,会犯舍堕罪。即在安居前一个月就准备并穿着雨浴衣,或在安居解制半月后仍持有雨浴衣,都是不合理的。在印度的规矩中,这种情况下继续持有雨浴衣,就犯此舍堕罪。
九、回向转余:比丘将在家人准备供养僧众或其他比丘的衣服及钵盂等财物转为自己所有,执为我所,则犯此舍堕。若比丘有偷盗之心,犯根本罪;若没有偷盗之心,只是公开地享用僧众财产,得到财物时也犯舍堕罪。例如,比丘涅嘎看到贫穷施主准备给僧众供养一件衣服,便提前去游说,让施主改为供养自己,这种行为虽无偷盗心,但性质属于舍堕罪。若涉及食物等,其罪过接近五无间罪,性质十分严重。若此类财物一直未舍弃,也持续犯堕罪。
十、积蓄:有利于风湿病的药物超过了加持的七日后仍旧储存,则犯最后一条舍堕。这里的药包括真正治病的药以及维持生命的食物,如糌粑、米饭等。在药事里,有四种药,其中一种是七日药,即病人在一周内依靠其治疗身体的药,使用前需加持,若七日之后还继续使用,在下次使用前需重新加持,否则犯舍堕罪。实际上,除七日药外,加持未失的四种药,更药、七日药、尽寿药、时药,若超过各自的施予时限仍持用,同样犯舍堕罪。
施予时限:是指过午、下午、日落、黄昏、夜晚最后时刻。施予时限就是持用时间的界限:有些是过午,有些是下午,有些是日落,有些是黄昏,有些是夜晚的时候,这样不同的加持时限。《毗奈耶经》中,未说时药需要加持,而尽寿药经加持后,乃至有生之年持用也不犯积蓄舍堕罪。但更药、七日药以及尽寿药,若在病愈之前作了加持,之后依靠自力或杂染力超过各自规定时间还持用,则犯舍堕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