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课

藏传佛教当中,一般沙弥和沙弥尼也可以学比丘戒和比丘尼戒,我自己也觉得学了好一点。但有些地方的传统,规定沙弥在未受比丘戒之前不能学比丘戒,只有受戒之后才可以。不过,这种做法存在一点问题,毕竟,要判断自己能否守持这些戒条,首先需要对其有所了解。

宗喀巴大师在《事师五十颂释》中提到,按照常规,灌顶之前密宗内容不能提前宣讲,但为了让弟子判断自己是否能够守持密乘戒,在灌顶前可以特殊开许让弟子提前知晓相关内容。因此,我认为沙弥除了一些羯摩仪式不能提前参与外,先了解比丘戒条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一来,沙弥能够清晰认识自己的烦恼状态和相续的状况,从而判断自己是否具备受比丘戒的条件。如果明知无法守持却贸然受戒,等到受戒后才发现问题,此时想要反悔就会面临诸多困难。

提前知晓戒条显然更为妥当。所以,此次讲解戒条时,我没有将沙弥与比丘、比丘尼区分开来,而是让大家一同听闻。实际上,沙弥和沙弥尼戒与比丘和比丘尼戒在很多方面是相同的,差别不大。比丘尼戒和比丘戒中大部分内容是共通的,只是在他胜罪、僧残罪等部分存在一些不共之处。对于这些不共内容,我们这里有许多学过戒律的人,可以私下进一步深入了解。

比丘二百五十三,戒律根本四他胜。

下面讲五种堕罪。即他胜罪、僧残罪、堕罪、向彼悔、恶作罪。首先是他胜罪,对于持戒比丘而言,一旦犯了四他胜罪中的任何一种,只要隐瞒一刹那,其所有清净戒律便会完全毁坏无余。无论是犯了盗戒还是淫戒,抑或是四他胜罪中的其他戒,只要有一刹那的隐瞒行为,从那一刻起,他的戒律就彻底被破坏无余。由于没有根本堕罪的违品对治力来摧毁罪业,即正知正念等对治方法完全失坏,罪业占据上风获得了完全胜利,所以称之为他胜罪。

在他胜罪方面,比丘有四条戒,比丘尼则有八条戒。讲解比丘戒时,每一条戒都从基、意乐、加行、究竟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只有当这四个条件全部圆满时,才判定比丘犯了根本戒;若四个条件中有任何一个不具足,即便有个别条件满足,也没有完全犯根本戒,而只是构成一种粗堕罪。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他胜罪、僧残罪、堕罪等这些名词,在汉传佛教的很多翻译中,常常使用“波夷提”等梵语及其他一些专业名词来表述。我们直接使用自己的语言来讲解,这样更便于理解。但对于很多藏族人来说,学习汉语本就存在一定难度,梵语他们不懂,直接的汉语表达又没有,藏语表达也不熟悉。如今,一些藏族人甚至出现了这样的情况:父母都是藏族人,可自己却不会说藏语,写藏文也困难,读藏文更是不行,只能依靠汉式表达,仿佛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人,而身为藏族人的意义却逐渐丧失。所以,在学习戒律时,如果仅仅依靠梵语,而不了解汉文的直接含义,对于现在众多藏族人来说,学习戒律将会面临极大困难。当然,精通藏文的藏族人除外,但这样的人如今越来越少。因此,我们这次学戒的过程中,没有像以前汉传佛教中引用很多梵语,而是直接用汉语来代替可能更合适一些,比如“他胜罪”,这样能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戒律内容。

首先第一个是淫戒:

基支堪能男根入,成熟女人之密处,

意乐无惭畏贪心,加行之时互摩擦,

究竟获得乐感受,彼者失毁梵净行。

“基支堪能男根入,成熟女人之密处。”所谓基,是没有毁坏、无病且堪能的男根。对于对境女众而言,是成熟女人的密处,像不成熟的小孩,身体一半缺损,或者密处腐烂等情况,与之发生关系不一定全部犯他胜罪,戒律中存在诸多此类公案作为依据。具体来说,她基的支分,她身体达到一半以上,完好无损并能享受的口、肛门或者阴道三处中的任何一处,这三处对境是指女人。在戒律的一些公案中,若对男人的口、肛门做不净行,男人与男人之间犯不净行,同样犯戒律。而自基之支分,则是无病堪能的男根。只有当这些基支条件满足,才具备犯此他胜罪的基础前提。

然后意乐,就是无惭无畏——无有惭愧、无有畏惧心,并且是以贪心引发的。如果没有以贪心引发的话,也不犯戒。刚才讲的释迦桑姆,她是比丘尼,未生怨王对她做了邪淫,她在释迦牟尼佛面前呈白:“我已得到阿罗汉果位。”后来释迦牟尼佛说:“释迦桑姆虽然是个比丘尼,但是她没有犯戒。为什么没有犯戒呢?因为她当时已获得了阿罗汉果位,没有一刹那的贪心。”当时在她相续中一刹那的贪心也没有产生过。因此不管是男的还是女的,如果他的相续中一刹那的这种自相贪心都没有生起来,也就不会犯戒,这种情况也是有的。因此意乐的条件就是无惭无愧和无有畏惧,并且是贪心引发的。

“加行之时互摩擦”男女根摩擦这种行为,是加行。“究竟获得乐感受”,最后获得了乐的这种感受。“彼此失毁梵净行”,那么这个人已经失毁了梵净行。

下面讲这个讲义。

不净行。她基之支分:身体已达到一半以上,完好无损并能享受的口、肛门或者阴道三处任何处。这三处对境是指女方的。以前的一些戒律公案当中,如果依靠男人的口、肛门这些犯不净行,即男人对男人做不净行,也是犯戒的。自基之支分:无病堪能的男根。

2.意乐支:无有观待自方的惭与观待他方的畏。即他没有观待自方的惭愧心和观待他方的畏惧心,有想感受乐触的这种贪心。这是它的意乐。

3.加行支:相互摩擦。

4.最后究竟支:与三门当中的一门交触,身体感受快乐,心里执为我所。有些身体虽然有感受,但是心没有执为我所,不犯戒律。但一般来说,他胜罪里面的淫戒和僧残罪里面的出精这种戒,是以事实为主的,心不为主,这是戒律当中宣说的。还有就是除了疯狂颠倒的人,他当时虽然身体已经有了乐受,但心已经疯狂颠倒了,除了这种人以外,都是犯根本戒的。

此四支如果圆满,则彼人已失毁梵净行。

《花鬘论》的作者萨嘎拉尊者,他在《花鬘论》当中这样讲:“男根入三门,则犯他胜罪,外触则相应,粗堕或僧残。”如果只是在外面接触,没有入于三门,那么相应不同程度,他要么犯他胜罪的一种粗堕罪,要么犯僧残罪,但不犯真正的根本戒。

凡是犯这条根本戒,大家都非常清楚,不用广说,一般也没有什么不懂得的。

下面是盗戒,可能很多人早已经毁犯了却还不自知,因此我们前段时间讲《沙弥五十颂》的时候,也给大家讲得比较细致,在这里应该给大家再详细解释。

盗基即是他人财,意乐为自得生存,

境时价值已足量,加行之时行盗取,

究竟自盗令他窃,抑或争论而获得。

盗戒的基,知道是他人的财产;自己想获得,并依靠这些财物来生存,这个是意乐;还有“境时价值已足量”,这个是包括在哪个里面?下面应该有解释;然后“加行之时”,通过行为来盗取;最后自己盗或者令他人盗,使他人的财产真正离开他人,然后有自己已获得的这个得心的时候,不管是你通过争论,还是其他各种途径,这个时候都会犯根本戒。

这里我们讲盗戒的时候,首先要知道它的基,而这个基的支分包括人和财两方面。人:比如说他人,所偷盗的就是他人的财产。如果财产是我们两个一起的,我的财产是他的财产,他的财产也是我的财产,那么偷了他的不一定犯戒的。

在制戒缘起中有一个公案说,有两个比丘晚上睡在一起,其中比丘难胜想偷比丘月护的法衣。当时,由于月护比丘比较聪明,他在晚上睡觉的时候把自己的法衣放在难胜比丘那里,然后把难胜比丘的法衣放在自己这里。这样晚上睡着了以后,难胜比丘一早起来,偷了月护比丘的法衣就走。后来难胜比丘打开一看,原来是自己的法衣。然后他跟佛陀说:“我偷了东西!偷了东西!”当时佛陀说:“偷了谁的东西?”“我自己的东西,我会不会犯戒?”佛陀说:“不会犯戒。”所以,相关财物应该是属于他人的财产,这是一个条件。

第二个条件,光是他人的财产也不行,他要有权利执管这个财产。比如阿罗汉对他的财产不执著,随便扔在尸陀林里或垃圾堆里,这虽然是属于他人的财产,但是主人阿罗汉没有我所执,偷这个东西的话不一定犯盗戒根本;所以他人有所执的这种财产,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点。总之,这种财产叫做基,具足两个条件,一个是他人的财产,一个是他人有我所执的,他人归属为自己的这种财产。

有人说偷财产会犯盗戒,但偷饮食不会犯盗戒。“二圣六庄严”当中,弘扬戒律的释迦光所造的《俱光论》里就有这种说法,说偷盗财产会犯戒,偷盗饮食方面不会犯戒。比如偷饼干、饮料等这些是不会犯戒的。但在《大海论疏》当中,严厉地驳斥了他的这个观点,说是不合理的。因为《毗奈耶经》的一些公案当中,只要是偷了别人有所执著的东西,都会犯盗戒的。例如,以前有一个地方出现干旱,当时许多比丘取水很困难,他们好不容易在外面得到一点水,有些比丘的水存在罐子里面,有些倒在锅里,有些存在皮囊里,还有一些马等旁生喝的水。当他们到别的地方去的时候,有个比丘水不够喝,他就偷旁生喝的水,这时没有犯根本戒;然后他再偷喝了其他比丘存放的水,公案里说“人畜水有分”,他已经犯了戒,有这样的说法。

还有一些比丘乘船过海的时候,也是把水放在各个器皿里面,后来有一些比丘喝了别人的水,也已经犯了戒。这些在《阿毗达摩辨别律》当中有详细的记载。

前面释迦光的说法,指的是从某一方面的理解而言,实际上偷盗饮食也一定是会犯戒的。当然偷旁生的一些财物,不会犯根本戒。旁生有没有财物呢?也可以说有,比如说老鼠它辛辛苦苦地找了很多花生等,你悄悄地偷了老鼠的这些东西,不会犯根本戒,但会犯一个堕罪;如果偷人的东西,会犯根本罪。所以根本罪的对境,一定是人的财物,这个人对这个东西有我所执。如果人没有执著这个东西,也不会犯戒。比如掉在地上的一千块钱,原来是某个人掉的,但后来那个人想:“现在我肯定找不到那一千元了,算了,不要了!”也就是说他心里不再执著了。后来你在路上捡到了并且据为己有,这样也是不会犯根本戒的,因为那个人已经没有执为我所了。

戒律对这些方面,还是有详细的记载,但是今天可能讲不完,先讲到这里,明天再慢慢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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