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今天还是讲盗戒,昨天我们讲的不与取,这个问题还没有讲完,意思就是说出家人——沙弥和比丘所偷盗的价值量,环境、时间这些标准都应该是相同的。

昨天我们已经说了,偷盗分四个方面——基、意乐、加行和究竟。所谓的基,所偷盗的这个东西必须是属于他人的,另一方面,这个属于他人,并且别人是真正有执著这个是自己的财物,如果没有执著是自己的话,你去偷了也不一定会犯根本戒。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说自己的东西被别人拿了,后来自己心里面已经把它放弃了,放弃后如果你再强行拿回来的话,也会犯根本戒的。

原来有一些比丘在舍卫城,他们的钵盂和法衣被强盗偷拿跑了,当时他们在心里已经舍弃了,后来他们看见法衣等在强盗手上,然后比丘们就把法衣等拿回来了。后来去问释尊的时候,释尊问:“你们心里面舍弃这些财物没有?”他们说:“我们已经舍弃了。”佛陀说:“如果你们舍弃了,再拿回来的话,这个会犯戒。”还有一次,比丘看到盗贼正在偷他们的法衣和钵盂,盗贼的手已经接触到法衣,于是那些比丘们认为:“哦完了,现在肯定已经被那盗贼拿着了,他们都已经接触了,那我们就不敢再接触了。”然后他们就把这个法衣和钵盂全部都放弃了。后来到了经堂里,佛陀问:“你们的法衣和钵盂放到哪儿去了?”他们说已经被强盗拿了,佛陀问:“当时你们是不是已经在心里面放弃了?”他们说:“心里面没有放弃,但是那个盗贼已经拿着了。”“拿着了也没事,你们捡回来就好了。”当时可能盗贼也吓跑了,比丘们也离开了,后来他们就把钵盂拿回来了,这种情况不犯戒。

《毗奈耶经》当中有关这方面的公案比较多,我看现在很多的律宗学院,好像这些方面没有分析。

还有一个公案,有一次他们的钵盂等被盗贼偷到街上去卖,当时这些比丘心里没有舍弃,虽然盗贼认为已经是我的了,还拿到街上去卖,这时所卖的仍然是比丘们自己的财产,因为比丘心里没有舍弃。所以后来佛陀说:“虽然他们已经认为是他们自己所有了,但是你们心里没有放弃的话,拿回来也是没有过失的。”

因此,如果你的门被盗贼撬了,录音机、收音机、电脑等这些东西被别人拿跑了,你当时心里还在希望:这些都是我的东西,我肯定还会得到的。也就是说你没有舍弃,心里面的这种我所的执著还在,哪怕过了几年以后,东西还是属于你自己的,你遇到了拿回来的话,没有什么过失的,不会犯戒的。但是如果你认为:“哎,算了,不管是谁偷的,反正肯定找不到了,放弃了,不要了,回向了,我给他回向了。”再过两天,盗贼被抓到了,“这个录音机是谁的?”“唉!是我的!是我的!拿回来!”这样拿回来的话,如果价值已经足量了,那么你就会犯根本戒。

这是财物方面,我们应该要知道它是属于他人的,基,刚才这个财物应该是属于他人的,这是一个问题。

还有这样的一个情况,比如说,以前释迦牟尼佛在世的时候,在尸陀林的东西,天葬师认为:“这个尸陀林里面所有的衣服都是我的。”然后有出家人经过尸陀林看到衣服认为:“哎,这个粪扫衣服还是很不错的,我拿回来。”这样便拿了衣服,如果天葬师的我所执没有放弃,实际上也会犯根本戒,也有这样的情况。

佛经当中还有一些这样的公案,比如说,整个森林,有个猎人认为:“这里面所有的动物应该是我的。”然后他自己故意把整个森林点燃了,里面当然会有很多动物都可能被火烧了,那个猎人也认为这全部是我的——他有这样的我所执。后来,如果有个出家人到那里去,看见了一些獐子的尸体,然后他就想“这个应该肯定没有什么主人吧,我拿回去吧!”这样拿回去的话,实际上还是犯根本戒,因为那个主人(猎人)他有这种我所执,虽然他当时不在,但是也会犯戒。此处可能要再分析,如果他拿的时候就认为是无主物,应该不犯根本戒,因为“于基无误想”不具足。

所以用这个来类推的话,比如说我们住旅店、宾馆、招待所,当你住了一天离开的时候,他没有特意跟要你钱,你就认为他可能不知道,或者这个宾馆主人没有说,因此我不交钱可能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旅馆是主人做生意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没有给的话,也是犯根本戒。

但还有一种说法,比如说我们的路费等,司机欺骗我,收不合理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他是车主,我没有给的话是不犯戒律的。比如说这个电费,本来一度电三毛钱,但收电费的人说:“你必须要给我交每度电五毛钱。”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他好像是主人一样,他在收钱,但是实际上如果三毛钱是当地规定的价格,那么我只交三毛钱的话是不犯戒律的。因此,在不合理的情况下,别人如果想故意骗我的财产,侵占我的财产的话,我没给是不犯戒律的——我想我讲这个车费啊、旅店啊,很多人可能特别喜欢听这个,不然我们一讲玛夏嘎、嘎夏巴,这样的话可能大家都不一定有兴趣。总之,不合理的这种收费,我们没有给也是不会犯根本戒的。

这是基的方面。一般来说,《大海论》有将近七八十页关于不与取的内容,这方面分析得非常细致,但是我们全部结合《三戒论》的颂词讲的话,可能也有点困难。总而言之,这是他人财,对此是这样分析的。

然后是意乐。总而言之,这个所谓意乐是自己想偷盗的心,自己想获得的心一定要具足。意乐心有几种,一种是想通过他的势力来压迫、抢夺,这也是一种意乐。还有就是用比较狡诈的心,它又有比较明显和比较隐晦的两种方式,比较明显的就是公开欺骗你,故意说这个是多少多少钱;比较隐晦的是通过各种花言巧语的方式欺骗你,通过这种方式来占有对方的财产也是一种不与取。还有比如说别人借给我的财物我不愿意还给他,别人放在我这的押金不愿意还给他……这些方面比较多。总而言之意乐就是为了自己的生活受用。这个还是很重要的,这是从意乐方面分的。

然后是价值,也分了几个方面,在《大海论》里分环境、时间、所盗和能盗,还有它的行为等这几个方面。

它的环境是怎样的呢?也就是说,价值是根据某个具体的环境来计算的,比如说我在美国偷一个东西,然后回到中国,如果到了中国之后我起了得心,就按起得心的地方来估算价值。如果我在美国的时候已经有了得心,“啊,今天我得到了。”那就根据美国当地的价值来算,所以说观待它的环境。如果说那边和这边都没有什么固定的价钱,那么就凭这个物品的原主人所在地的价值来算。这是观待环境,应该这样来算它的价值。

然后观待时间计算它的价值,即以他偷盗时,生起得心的这个时间为准。因为一般来说,财物的价值都是有变化的,例如银行里人民币和美元的兑换率可能在上午下午都不相同的,明天和今天也不相同的。如果偷一个东西,看当时偷盗的这个时间,按我起得心的这个时间为准,如果昨天我起了得心,那根据昨天这个财产的价值来衡量。这是从这个时间方面来算的。

然后是所盗,所盗就是所偷的这个东西,如果是属于僧众的,那还要看是众人要分配的东西,还是留存的东西,如果是要分配的东西,那么分到单个人的价值足量才可以算犯根本戒。比如说我偷僧众念经钱,它是每个月都分的,分下来的价值量可能不容易马上犯根本戒,但如果不分配的话,就是以一个人念经钱的价值来计算,这样的话就很容易犯根本戒。所盗方面这样分的。

然后是能盗——即盗者,比如说三四个人共同协商后一起去偷,那么这个时候也和前面一样。比如说僧众去那边买木材,当时我心里想是为了所有的僧众,在买的过程中我如果通过其他方式来偷盗的话,也是犯根本戒。

还有从偷盗的行为来讲,也就是说今天我偷一点东西,价值还没有达到犯根本戒的量,然后我明天再偷一点……这样下去的话,今天一块钱,明天一块钱,后天一块钱,那么十天我偷了十块钱。如果我每一次偷,偷盗的发心相续都是断了的话,不犯根本戒。可能有些人会想,戒律里面今天偷一点明天偷一点是不犯根本戒的,那我就这样悄悄地偷吧。这样去偷,因为你这个盗心没有间断,偷了还想偷,当积累到量时是会犯根本戒的。前面是这样想的“我今天偷一块钱,再也不偷了。”但到了明天又想“我再偷一块钱,之后我再也不偷了……”这样他每一次都有断心,每一次都不到量的话,那么不管偷了多少钱,实际上在戒律里面说是不犯根本戒的。所以中间这个盗心已经间断,又没到量的话,是不会犯根本戒,这是行为方面。

有时候我们好像是在讲戒律,又好像是讲偷盗,但是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刚才这个意乐,最好不是为自己的生存和利益,在这里面包括自己的父母,自己的亲人。那么这些方面,比如说为了自己的父母,本来出家人没有真正的家,但是父母和自己的财产如果是一起的,那么我为自己的父母亲偷东西,如果这个价值足量的话,也会犯根本戒。如果是为了僧众偷盗,比如说我们现在学院有几千个人,自己心想“为了我们这个学院我还是偷一点东西吧”,然后去偷,实际上自己也同样的犯根本戒。这个在《根本律》当中说了,僧众就是和自己的兄弟是一样的,因为是自己的兄弟和自己的父母,为自己的兄弟和父母偷盗的话,还是犯根本戒的,《毗奈耶经》当中讲得也是非常清楚,而且功德光在《根本律》当中也讲了,为了僧众偷盗也是犯根本戒。

原来有一个比丘,是僧众的执事员,他在僧众的田地耕地的时候,旁边有一块在家人的田地,在家人也在耕地,然后他们因为田地起了纠纷,那个在家人说:“这个就是我的田地。”比丘问“你有什么证据?”他说:“这个地方我有证据,原来这个地方插过桩子,我们挖下去看,如果有那肯定是我的。”后来挖下去,确实他以前插过的桩子还在田地里面,这个时候那个比丘已经失败了,那个在家人很高兴,回去吃饭去了。后来那个比丘心想:“为了僧众,还是要想一个办法。”然后他把那个桩子拔出来,插在了那个在家人的田地里,用土隐蔽好。之后他到国王面前说:“实际上这是我们僧众的田地。我们原来插过的桩子在里面,我们挖出来看看。”然后那个在家人就失败了。比丘高高兴兴地去佛陀那里,佛陀说你已经犯了根本戒了。

因此我们有些人为了僧众发心,也不要有盗心,为僧众偷盗也是很危险的、可怕的。另外,如果我是属于五明佛学院的僧人,但我为了其他一个寺院去偷一点东西,也就是说我不属于这个僧团的,这不一定犯根本戒。但是为自己或者自己的团体,自己是这个团体的一份子,这样去偷盗的话,还是会犯根本戒的。所以根本戒方面的道理大家应该要明白。不明白的话有很大的麻烦。

再讲偷盗的加行,到底是自盗还是令他窃,自己偷或者是让别人偷。

价值足量方面,前一段时间我们讲《沙弥五十颂》的时候也讲了。总而言之,当时佛陀最初制定的时候,就是具财比丘的公案,他是偷了木材,最后是有生命危险的,所以它的这个价值用杀头来衡量,当时是用这个来做界限的。现在很多佛学院也是这样说的。实际上按照一切有部的观点,这种说法是不太合理的。不管怎样,应该按玛夏嘎这种硬币来衡量。那天我也讲了,按照麦彭仁波切和现在有些律师的说法有一点点不同,但是一般来说现在(2003年)三四块钱以上,偷这个量的话,比丘应该会犯根本戒。

虽然佛陀制定这条戒律的时候,是按当时所偷的价值足以判死刑的这种界限为准的,但后来他制定为玛夏嘎,之后并没有说是按照所在国家法律判死刑的程度才犯根本戒,否则不犯根本戒,佛陀没有这样制定。所以以后全部是根据玛夏嘎的价值来衡量的。因此,现在我们一切有部,一般以玛夏嘎的货币来计算价值。如果是判死刑量才犯根本戒,这是没有教证没有理证的。

但现在有一些宗派的人认为,不够判死刑的话不犯根本偷盗,那这样的话,按现在国家的政策,一般偷三四万块钱都是不会判死刑的……去年有个人偷了二十万元,不要说判死刑了,结果无期徒刑也没有判,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比丘就很自由,出家人随便偷多少也不会犯根本戒,但佛陀一般不会这样制定的。很多汉地和一些藏地佛学院,他们都认为,所谓的盗戒是最初佛陀开始制定盗戒的缘起时所确定的,以判死刑的财物量为标准,但后来的一切有部传承里,没有什么教证依据可以说判死刑才犯根本戒,其他一些大众部或犊子部里面有没有说不知道,如果你们找到依据的话,给我们说一下也可以。因为各种说法是不一定相同的,比如说一切有部中的杀戒是杀人和胎儿都犯根本戒,但藏文《大藏经》里有些声闻部派的典籍说杀人犯根本戒,杀胎儿不犯根本戒,也有这种说法。

总而言之,关于盗戒,大家还是应该认真观察一下,不然对于“环境”“意乐”“价值”“加行”等很多方面的界限判定比较复杂。其他一些戒律的界限比较好懂,但是这个盗戒很多人可能不懂。

因此,在我们学院,初学者作为凡夫人,最好按比较严格一点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这个很重要。比如有些地方说偷五块钱犯偷盗根本戒,有些地方是偷三块钱犯根本戒,我们初学者最好保险一点——按三块钱来守最好。不然你一定要以五块钱的标准,说不定五块钱也许是对某种有高境界的人,或者有某种密意也不一定。不管是受菩萨戒还是密乘戒,如果有两个不同的说法,初学者最好是按最严格的来要求自己,这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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