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课

沙弥戒里面,昨天讲到了歌舞和高床。关于高床,麦彭仁波切的《沙弥五十颂释》里面是这样讲的,你的床,自己坐在上面,如果脚跟不能接触到地面,就属于是高床——要不要叫木匠来锯一点呢?自己给自己安排高高的法座也是一样的。

还有一个,前面已经讲了,在歌舞与装饰方面,沙弥受戒后,所有的歌舞行为皆不被允许。这里所说的花鬘,实际涵盖了所有的打扮等行为。如今,个别出家人喜欢在脸上涂抹“白粉”,自认为十分好看,然而从出家人的身份角度来看,这非常难看。在现代社会,即便是有头发的在家人,一些有知识素养的人也并不喜欢刷“白粉”等。按照小乘戒律,受戒后的出家人进行此类打扮确实不合理。跳舞时,从大乘教言的角度或许存在一点开许,但当沙弥唱歌跳舞时,若同时佩戴除念珠以外的各类装饰品,如脖子上挂着珍宝珠串,脸上涂抹白色、红色颜料等,都是不符合戒律行为的。

出家人应当时常审视自我。从戒条本质而言,此类行为虽然只是犯了恶作,并非特别严重,但关键在于容易引发他人的邪见,这一点后果极为严重。佛陀在制定戒律时,主要是针对比丘,诸多公案中,如六群比丘等,都是围绕比丘制定戒条,专门为沙弥制定的戒条没有。尽管如此,沙弥同样必须遵守这些戒律。在遵守过程中,沙弥若犯此类戒条,其严重程度与比丘不同,沙弥可通过在心中忆念或在诵戒时进行忏悔,其性质并非十分严重。但一旦让人们生起邪见,对出家人自身而言,便会产生极大的过患。所以,出家人应当舍弃一切在当地被认为是喜欢打扮的行为。

以前,印度婆罗门在眉毛上绘制九条花纹,大自在派行者在前额涂抹红色颜料,将嘴唇染成黄色或红色。不过,此类现象在现今的出家人中,除极个别人外,一般是很少见的。若有出家人出现此类行为,大概率是因为不太懂戒律。如今,很多老乡会评价:“某某出家人特别喜欢化妆,你们出家人怎么这样啊。”这种言论对佛法以及整个学院都极为不利。

相信在座的很多人,对打扮这方面比较懂,但我并未发现大家存在过度打扮的情况。如果出家人内心仍存有喜好打扮的想法,这说明其相续中的烦恼尚未得到有效对治。当以前在家时的习气复发时,可能心里会想“这样打扮好看,这样化妆很好看”。但是部分戒律规定,若使用的香皂香气过于浓,也是不能用的。无论是藏传、汉传还是南传的佛教,在戒律方面对此都有清晰规定。

出现一些不符合戒律的行为,有的是因为烦恼深重,有的是由于善知识未加以引导而不懂戒律,还有的虽能对治烦恼,但因忘失心强、放逸等原因,导致无法完全如理如法地守持戒律。对于沙弥而言,像在脸上刷白粉这类行为,本质上并非犯根本戒,不算特别严重,可一旦引发他人生起邪见,自身也会有很大的过患。

这次我们学习戒律,我想将我所知晓的这些案例分享给大家。有智慧、听话的人可能会铭记于心,终生好好遵守。若不了解这些戒条,很多人可能会产生错误认知:“既然别人都这么做,那我也可以。”若经常与有此类不当行为的人接触,自己也可能受到影响,比如在脸上刷白粉,自己的脸虽然不是很白,但喜欢刷一些白粉,看起来十分难看,这确实是不如法的。在末法时代,一般在家人可能存在喜好打扮的情况,但出家人若如此,则极不合理。

还有,出家人还应该注意头发的长短。若认为头发越长越庄严,导致头发过长,既不像在家人,又不像出家人,穿着出家人的衣服却留着长头发,这种形象是不如法的。

在穿着方面,我曾提及相关注意事项。然而,我看到商店门口有个人,穿裙子和披单的方式十分怪异,或许是精神有问题,又或许是没有认真听课,不了解正确的穿着规范,其形象让人觉得特别可怜。出家人的威仪非常重要,内心中一些高的境界,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都很难拥有,我虽然经常讲出离心、菩提心以及清净戒律等,实际上自己一点也没有。然而,仅仅从外在威仪方面,让人们生起信心、断除邪见,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所遵循的这些威仪,都是两千多年前释迦牟尼佛亲自制定的,作为佛陀的追随者,出家人理应好好行持。

我们这里,我看到许多出家人在穿着裙子、披单以及剃光头等方面都非常如法,看到这样的出家人让人自然而然地生起信心。若一个人既不像出家人,又不像在家人,不伦不类,那将十分难看。所以,出家人不应留过长的头发。如果你是密咒瑜伽士,可以留长长的头发,并在头发中放置《系解脱》等物品做成发髻。否则,头发不长不短的样子会显得非常难看。在这方面,男众有时可能需要注意一些,几个月不理发,让人感觉仿佛在模仿国王赤热巴坚,据说赤热巴坚的头发铺在地上供出家人行走。

出家人的威仪行为非常重要。我们现在正在学习沙弥戒,若连沙弥戒的基本道理都不了解,就会遭受他人的质疑:“这可是五明佛学院,如此大的学院,出家人却连基本的威仪都不懂,吃饭时竟然站着吃,这哪里像释迦牟尼佛的弟子?别说释迦牟尼佛的弟子,其他教派的修行人都不会有这样的行为,婆罗门教的出家人行为都比这如法。”所以,出家人在吃饭、说话、做事、走路等方面都必须如法,后面还会专门讲解出家人的威仪。

昨天讲了沙弥戒中属于四根本罪的共有二十二种,今天我们继续讲,下面讲沙弥有十三种不用遵守,其他的跟比丘是相同的。接下来宣说这个道理。

持余法衣——沙弥可以受持多余的法衣;持双钵;离法衣;掘地;触宝——触宝也可以的,但自己应该这样想:“我得到宝的时候,不是自己的,我供养佛陀,供养三宝。”《沙弥五十颂释》当中也讲了,如果把它当成很难得的财物之想的话,沙弥也是不能取受的,如果沙弥这样想:“哎呦,这个非常珍贵,多好啊,你看这个金戒指,这个金子很好,这个珍宝很好。”如果把它当作供养三宝物的话是可以的。

接下来是触火——接触火也可以;再食——昨天好像讲了吧,再食就是中午吃饭的时候,比丘吃完后再吃是不行的,沙弥如果没吃饱再吃一点也可以;攀过人高树——爬树也可以;伐树;不与食——比丘必须通过沙弥或其他比丘来做授食才可以食用,但是沙弥的话,没有授食也可以取食;青草上撒秽物;蓄物——积累的财物也可以使用;未开许的时候损害种子——比如说炒青稞,沙弥没有开许也可以的,但比丘的话必须先做加持,这在下面的戒条当中还会详细讲。

此等即是对沙弥开许的无罪十三条,这是《毗婆沙论》中所说的。在此基础上,藏地诸位律师又加上相同的六种。哪六条呢?

置月——做法衣的布料存置超过一个月也可以;积蓄——积蓄一些食物也可以;离静处——比丘离开寺院未加持是不行的(下面九十堕罪当中有),但是沙弥这三种都可以;未说——沙弥不许参加比丘羯磨仪式,比丘诵戒的时候沙弥直接就离开,不给其他比丘说,那也是可以的;悔欲——悔欲是比丘的戒条,沙弥没有;未圆寝——比丘不能和没有受近圆戒的人(例如居士、沙弥等)同寝,沙弥是可以的。

所以这六条加上前面十三条总共是十九条,如此承认共有开许无罪十九条。除此之外,一切取舍都与比丘相同——这里的“相同”并不是与比丘的戒条完全一模一样,是指基本上相同。

沙弥的所有堕罪均可包括在唯一的恶作中——即包括根本戒在内,沙弥所有的堕罪,全部可以叫做是恶作罪,没有真正的他胜罪、堕罪等等。

四根本罪是失毁戒律之因,因而是与他胜相同之恶作,不是真正的他胜罪,真正的他胜罪只有比丘才犯的,沙弥没有真正的他胜罪,但从毁坏根本戒的方面,可以称为坏根本戒,这样说是可以的。

此外的一切违犯需要如理忏悔,因此是所忏恶作。

这里讲了三种恶作,一个是“他胜相同的恶作”,一个是“所忏恶作”,所忏恶作是在做长净的时候必须忏悔的罪,除此两者外,是“所守恶作”——比丘的一切所断必须以观想守护——即除了“他胜罪相同之恶作”和“所忏恶作”这两种以外,其他的所有的恶作通过忆念观想——比如说我今天犯了比丘戒里的很多方面,于是自己心里这样想:“我作为一个沙弥真不应该这样,嗡班匝儿萨埵吽!”当然,“嗡班匝儿萨埵吽”是对密乘来说的,在别解脱戒里是没有的,但是我们现在什么都用密乘的“嗡班匝儿萨埵吽”来忏悔,这是用大乘和密乘的说法来覆盖,实际上心里在忏悔:“我这样做很不对,在佛面前忏悔!”心里面这样一想就可以忏净。

沙弥的这个戒条比较简单,除了他胜罪和一些比较重的罪,以及前面讲的沙弥十条戒或者沙弥三十三条戒这些以外,比丘的一切所断全部以忆念来忏悔,“忆念”就是心里面想:“我作为一个出家人,不应该这样,以后我不再这样做了。”心里这样忆念的话就可以忏净。所以这叫做“作意忏悔”或者“作意恶作”,这里说是“所守恶作”——所要守护的意思,我们心里面作这样观想就可以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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