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课

我们继续讲阿里班智达班玛旺嘉所造的《三戒论》。

下面我们讲:

开许无罪十三条,持余法衣持双钵,

触宝触火离法衣,再食攀过高人树,

不与取食与伐树,青草上撒不净物,

未许损种食蓄物,此外取舍同比丘。

这里讲了十三条无罪的开许,这十三项沙弥即使做了也没有什么罪过。

有些人可能会产生疑惑,此前提到沙弥戒仅有十条,那么这十条以外的所有戒律,沙弥是否都无需守持呢?实则不然。这里所说的无罪十三条,若比丘行持,会依据不同程度产生罪业;而沙弥行持这些戒条,却不会犯戒。除了这十三条之外,对于比丘的其他戒条,沙弥基本上同样需要守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说沙弥戒律与比丘完全一样,那就意味着沙弥也应如同比丘一样,有二百五十条戒(沙弥尼则应有三百六十条戒),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会出现不合理的过失。所以,准确的理解是:沙弥戒在排除无罪十三条之后,其余部分与比丘戒基本相同。通过这样清晰的界定,能更好地把握沙弥与比丘在戒律受持上的差别,有助于修行者准确遵循相应的戒律规范。

“开许无罪十三条”,无罪的十三条是哪些呢?这里都讲了。

“持余法衣”,本来,比丘如果有多的法衣没有加持,就会犯堕罪,但是沙弥持多余的法衣是可以的。“持双钵”,如果比丘持两个钵以上,也是犯戒的,但是沙弥有两三个钵是可以的、是允许的。

“触宝触火离法衣”,如果是比丘,接触珍宝、接触火、离法衣,都会犯堕罪或轻罪等不同程度的罪,但是沙弥仅仅是接触珍宝、接触火,以及离开法衣这些,是没有罪过的。

“再食”,在正午之前进餐时,如果已经吃好了,放下钵盂以后再次吃,对比丘来说是不行的,没有加持不能再食,但是沙弥不加持再食也是可以的。

“攀过高人树”,如果沙弥攀爬超过人体那么高的树、或爬电杆是可以的。

“不与取食”,比丘吃饭的时候如果没有人授食则不能食,这个在下面比丘戒的堕罪当中有专门讲的,但是对于沙弥来说,即使没有别人授食也是可以吃的。

“伐树”,沙弥砍树是可以的。我们这里供护法神的时候,就是专门派一些沙弥到别的地方去折些树丫丫或者折柏树丫,因为比丘不能伐树、不能割草,比丘尼也是同样的,但沙弥是可以的。

“青草上撒不净物”也是开许的。

“未许损种食蓄物”,没有开许比丘损害种子以及食用蓄食,但这些事情对沙弥都是开许的。

那么除了这十三条以外,其他所有的取舍,沙弥与比丘基本上是相同的。下面讲这个道理。

有些戒律当中沙弥有十条戒律,有些戒律里面沙弥有三十三条戒律,还有二十二条等。下面首先给大家介绍三十三条的沙弥戒。

沙弥十戒如果以包括所属的方式来分,则有四根本戒(如杀生、大家都知道这是指杀人),杀生的同分是杀旁生,不是真正的杀人;把有含生的草抛至水中,这样也会杀生的;使用有含生的水。这是杀生方面的三种。

属于妄语的有十二种,哪些呢?

无因诽谤:比如说,没有任何证据、根据,说这个比丘犯了根本戒,这是无因诽谤;

借故诽谤:稍微有一点点原因、大概的一些原因,并不是真正的依据。比如诽谤别人偷东西,你说:“噢,当时看见那个人就在那里……”以这一点点理由,就说他已经偷东西了,这叫做借故诽谤;

破和合僧:大家都知道这也是属于妄语方面的,因为他就是说一些妄语,导致僧团产生隔阂;

随顺破和合僧:虽然不是他自己亲自去破和合僧,但是他帮助、随喜、支持破和合僧的人,这种叫随顺破僧;

厌烦家室:也就是于在家人面前经常说一些欺骗的话,例如说“你们这样供养是多么多么好,我是很了不起的”,或者在网上写自己是如何如何了不起、多么有成就……这些都是令在家人生起厌烦心的因,因此这叫“厌烦家室”;

明知故妄:明明知道真相却故意说妄语。刚才前面是故意诽谤,这里是自己随便故意说妄语;

诽谤私情:比如诽谤说“有些僧人,他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将僧众的财产分给自己的亲人……”,这样对普通僧人的诽谤,叫做诽谤私情;

诽谤执事:就是他对有权利的管家或僧众的执事员进行诽谤,本来那个执事员做得很如法的,但是他诽谤说:这个管家为了自己的利益,把僧众的财产自己贪污了,或者把僧众的财产私自给自己的亲朋好友了,等等。这种叫做诽谤执事;

谤为少食而说法:诽谤某某上师为了少许的饮食而说法,这叫做谤为少食而说法;

谤僧:这里就是谤僧残罪,没有根据而说别人犯了僧残罪,这种叫做是谤僧;

故犯学处:明知故犯的意思,明明知道,故意违犯学处。

为取超分淆用鬻盖:它的意思跟汉文稍微有点不同,我翻了很多资料,有时候也分得不是很清楚,但我根据的是《藏汉大词典》的翻译。这里的意思是说,在僧众供斋的时候,如果这个人喜欢菜,他就用米饭把菜盖住,好像自己没有得到菜一样,然后把碗放在前面,别人以为你没有得到菜,就再次打菜给你。如果他喜欢饭的话,就用菜把饭盖上,好像没有得到米饭一样,然后把碗放在前面……这是不允许的。所以,他为了获得超份的部分,故意淆用鬻盖。“淆用鬻盖”就是他想多要的,用其他东西盖上遮掩。

以前的印度就像现在汉地一样有饭有菜,但以前藏地很多人学到这里的时候,他们就觉得比较难懂——什么叫菜什么叫饭?因为当时藏地只有糌粑,没有菜和饭,很多老喇嘛就不好理解。但现在的话,可能没有这样的问题了。

然后饮酒,以及歌、舞、乐器,这三种。还有装饰的鬘等、涂香、涂脂粉,这些前面都已经讲了。大床、高床,非时食,取金银,总共为三十。

再加上即将要宣说的三种失毁——对弃舍在家相的毁坏、对出家相的毁坏、对堪布的名声毁坏。加上这三种失毁,总共就有三十三条。这是沙弥所守的三十三违犯。如果说简单一点的话,则是昨天说的沙弥十条,广说就有三十三违犯,这些许多寺庙里面都要求沙弥必须背诵,因为沙弥如果三十三条都不懂的话,那算什么沙弥。因此大家还是应该了解清楚。

这里旁述了《教理宝藏论》的观点。《教理宝藏论》是萨迦派的杰查瓦大师所造,他是藏传佛教中非常有名的一位律师。杰查瓦在《教理宝藏论》中是这样讲的:三杀生,加上在妄语中除去为取超分淆用鬻盖余下的十一种,此十四种跟我们前面所讲的一样。

在此基础上,还讲了属于不与取和非梵行范畴的同分。其中属于不与取的有建房和建大房,即在上面十四种里加上建房和建大房(建房和建大房,我们讲僧残罪的时候会讲),再加上珍宝做针筒共三种(珍宝做针筒也是在后面会讲的),比如以前古人喜欢用银子做针筒。有些喇嘛特别喜欢用,有用皮革做针筒的,也有用竹子做针筒的,用以前那种圆珠笔的胶管做针筒的也有,现在好像时代已经变了,喇嘛里面根本看不到有针筒的人,以前老比丘们还是很喜欢针筒,里面有很多的针,但是用珍宝来做针筒是不允许的。

另外,属于非梵行范畴的是“与被僧众开除之人同寝”。属于四根本罪的不持长净、安居、解制,以及不依止皈依师。

总之属于四根本罪的共有二十二种。即按照《教理宝藏论》的观点,沙弥只要守这二十二条。在这二十二条里,除去了“为取超分淆用鬻盖”,增加了建房、建大房、珍宝做针筒、与被僧众开除之人同寝、不持长净、不持安居、不持解制、不依止皈依师,这样的话总共有二十二条,这是涵盖在四根本罪里的、沙弥应守的二十二条。

总之,在比丘的一切所断中,除了个别的单单佛制戒可以不受外,其余的一切戒条,沙弥也都必须守护。即前面所讲的十三条,沙弥不守也可以,但是其他的必须要遵守。如果有违犯,只不过犯戒的程度有点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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